期貨從業法律法規-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范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是指期貨公司作為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依據本辦法規定從事的結算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
第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的取得與終止
第六條 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分為交易結算業務資格和全面結算業務資格。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
(二)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的詳細計劃,包括部門設置、人員配置、崗位責任、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等;
(三)結算和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人具有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或者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人2年以上經歷;
(四)具有滿足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需要的期貨從業人員;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近3年內未出現嚴重的期貨交易、結算風險事件。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金融機構,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組的,應當自成立或者重組完成之日起持續經營;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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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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