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期貨法律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范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①公開、②公平、③公正和④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判斷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注意:證監會和證監局,沒有協會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注意:公司制也是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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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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