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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關于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特征;(l)居間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委托業務的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業務活動。(2)居間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是一種經營活動,只要居間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和從事居間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第十一條 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本條強調和體現了風險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強調風險和利益相一致,這是期貨市場的運作規律的內在要求。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都很大,客戶參與期貨市場交易,應當享有自己的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也應當承擔因自己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不利后果。又比如,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例題:
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 )承擔。
A、所在的期貨公司
B、從業人員自身
C、期貨業協會
D、期貨交易所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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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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