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2016年西藏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6年7月15日至8月8日,資格審查時間:2016年7月27日至8月9日,繳費時間2016年7月27日至8月10日(支付方式為:支付寶),打印準考證時間2016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考試時間為10月16日
關于做好2016年度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西藏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6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82號)和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6年度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0號)要求,現將我區2016年度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和時間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設:初級、中級兩個等級。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6年10月16日
上午9:00—12:00出版專業基礎知識(中、初級)
下午14:00—17:00 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中、初級)
本次考試考區統一設在拉薩市。
二、報名條件
(一)初級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2、將于今年7月或明年7月正式畢業的高校在校本科生;
3、2002年底之前,已受聘擔任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者。
(二)中級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2002年底之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
7、將于今年7月或明年7月畢業的高校在校博士生。
報考人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報考人員只能在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三、取得證書的條件
參加報考科目全部合格后,并在考后通過資格復核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證書》。
四、報名流程及時間安排
(一)報名時間
2016年度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初審及網上繳費相結合的辦法。
網上報名時間:2016年7月15日至8月8日。
網上報名地址: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
(二)報名程序
1.考生報名照片預處理
“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實行注冊和報名照片資源共享,考試機構不再對照片進行審核。考生注冊之前,請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軟件,自行進行照片審核處理,只有通過審核處理后新生成的報名照片才能被網上報名服務平臺識別,照片上傳成功后系統會自動審核通過。
曾在2015年度之前(包含2015年度)在西藏參加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為“老考生”,“老考生”不再進行現場初審,直接網上繳費;其他參加考試的考生類型為 “新考生”或“異地考生”,須進行現場資格審查。
2.考生網上注冊
考生登錄http://www.c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網上報名服務平臺),點擊“注冊”按鈕,按照提示認真填寫個人注冊信息并上傳已處理好的照片,確保個人信息真實、完整、準確。請考生牢記注冊用戶名和密碼,用于以后報考其他考試使用。
3.考生網上報名
注冊成功后,考生登錄服務平臺,點擊左側“進入網上報名”欄目,選擇需要報考的考試類別,下一步報考省份選擇“西藏”,進入報考信息填寫頁面,請考生按照要求進行填寫。
成功填寫報考信息后,請再次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點擊“報名信息確認”(報名信息確認后,考生將無法修改報名信息),用A4紙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一份,并經本單位蓋章,用于資格審查時使用。
(三)現場資格初審及繳費時間
根據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資格考試報名初審考后復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號)文件精神,本次考試我區實行報名初審考后復核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核,請考生誠信報考。
現場資格初審時考生須提交《資格考試報名表》(需本單位審核蓋章)、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現場資格初審時間:2016年7月27日至8月9日正常工作日進行。
現場資格初審地址:西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區人社廳大樓5樓516房間)。
通過現場資格審核后,考生請及時登陸報名網站完成網上繳費工作。
網上繳費時間:2016年7月27日至8月10日(支付方式為:支付寶)。
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資格初審、網上繳費的考生,視為放棄本項考試。
(四)打印準考證時間
2016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通過資格初審并已交費的考生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準考證。
(五)收費標準及開具財政統一收據時間
按照相關收費文件規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85元/科;需開具財政統一收據的考生,請于10月9日——10月17日攜帶準考證到西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區人社廳大樓5樓516房間)開具收據。
五、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并嚴格按照試卷封面的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進行作答。
(二)成績公布后,考生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查詢成績。
(三)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為杜絕考場抄襲等作弊行為,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答案等進行比對分析監測,無論抄襲、被抄襲或試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考試中要認真檢查填涂信息,保護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題卡,防止被他人抄襲,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參考意識。
C、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D、特別提醒
(一)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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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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