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領取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中級)資格證書的通知
2015年度會計中級資格證書即將由省人社廳下發到我院,為方便考生能及時領取到資格證書,現將辦理資格證書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1、發放范圍
在遵義市報名參加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考試,2015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內考試合格并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和參加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考試合格,在去年領證時間內未按時領取證書的考生。
2、發證日期
①第一段發證日期:
2016年4月5日、4月7日、4月12日、4月14日,這四天的(下午14點30分—16點30分)為發證時間;
②重要提醒:4月15日至4月25日,我院要組織全省公務員和人民警察招考的筆試工作,為保證順利完成考試任務,我們將會在此時段停止發證,請考生掌握資格證書何時該發放,以避免出現領不到證書的情況發生。(再次提醒:4月15日—4月25日時段內一律不發證)
③第二段發證日期:
2016年4月26日—11月30日(每周二、四下午)發證時間:14點30分—16點30分。
注:在以上兩段時間仍未及時領取資格證書的考生,請于之后每年5月5日—11月30日的每周二和周四下午(14點30分—16點30分)前來復審資格領取證書。
3、有關要求(復審通過后當場發證)
①領證考生需備齊《學歷(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已年檢)、有效《居民身份證》(三樣均要求原件),到遵義市人事考試院復審,通過審核后再領取“資格證書”及“合格人員登記表”;
②因故不能本人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除提供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手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模板見附件1)和“代領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前來辦理相關領證手續。
③我院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12號)和201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文件的相關要求(詳見下面的附件2和附件3),將對合格考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發放資格證書和登記表,復審不合格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④未備齊辦證資料的,待資料齊全復審后再發放資格證書。
4、注意事項
《合格人員登記表》作為考試檔案保存,領取后由個人如實填寫并送單位人事部門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妥善保管,切勿損壞、遺失,如損壞和遺失人社部門一律不補發。
5、發證地點
遵義市人事考試院(銀河西路遵義市人力資源市場大樓五樓)
詳細地址:從老城出官井南隧道下行往桃溪寺方向約1200米,桃溪加氣站斜對面。
乘車路線:20路公交車(高橋—溫州路—保利未來城)出官井南隧道后到“人才市場站”下即到。
咨詢電話:0851—23163875
附件1:授權委托書(模板)
附件2: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附件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解答
遵義市人事考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授權委托書(模板)
委托人:XXX 性別: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 性別: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本人因XXXXXXXXXXXX原因,不能親自領取2016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資格證書(含相關資料),特請被委托人作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本人領取,對被委托人的代領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和被告知的內容,本人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簽名):
聯系電話:
被委托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被委托人須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回。
附件2
201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考試報名
(一)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具體條件
(1)初級資格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2)中級資格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②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③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④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⑤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報考人員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提交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明材料。
以上內容摘自《黔財會考〔2014〕7號》文件
附件3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解答
1、問:我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尚未辦妥申領手續,能否報名參加考試?
答:不能。根據全國考辦規定,報考人員在辦理報名手續時,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問: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怎樣計算?
答: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指,截止到報名年度實際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計算年限的截止日到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3、 問:關于“會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8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施行后,無證上崗屬違法行為,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工作年限。“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不應早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取得時間。
(2)根據財政部2000年11月21日《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財會〔2000〕16號)規定,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
(3)根據財政部2013年3月18日《關于印發新舊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3號)規定,“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一般應不早于全日制學歷畢業時間,且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
4、問:會計從業資格證與現工作地不一致的,在哪里報名參加考試?持外地從業資格證的,能否在遵義報考?
答:會計從業資格證與現工作地不一致的,根據從業資格屬地管理原則,會計從業資格證應調入工作地,并在工作地報名參加考試。由于我市實行考試資格在領取證書時要“復審”,為避免人社部門審核發證時因考生相關證明資料不符合規定不予發證的情況發生,持外地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考生,應及時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至現工作、報名所在地,否則不建議在遵義報考。
5、問:大中專在校生能否參加會計初級資格考試?
答: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有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
6、問: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等專業技術中級資格的人員,如何報名參加中級考試?
答: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從事會計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7、對考試合格人員的頒證,有何規定?
答:對考試合格人員,將依據報名條件的相關條款,繼續實行驗證領取合格證書的規定。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將不予頒發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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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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