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試證書注冊
第二章 初始注冊
第七條 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的人員,可以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6個月內,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初始注冊。
第八條 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書;
(三)聘用單位的意見;
(四)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五)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
(四)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注冊證;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注冊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有效期限為2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定期將核準初始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續期注冊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續期注冊。
第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續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續期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的意見;
(三)履行職責期間的業績考核情況;
(四)繼續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續期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續期審核工作,并提出續期審核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
(四)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續期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辦理續期注冊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續期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期注冊:
(一)無業績考核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和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四)在執業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同時在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第十七條 續期注冊的有效期限為2年,自準予續期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每年將準予續期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變更注冊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工作單位的,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后2個月內向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注冊。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變更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變更審核工作,并提出變更審核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
(四)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變更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變更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辦理變更注冊后1年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每年將準予變更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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