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
事項名稱 |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北京市) |
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許可時限 | 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20個工作日; 注冊證書變更、注銷注冊、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1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
許可機關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區縣建委受理、初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復審、決定。 |
辦理指南 | 辦理地址及電話 |
受理方式 | 網上提交,書面受理 |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 “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或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上進行填報,打印相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初始注冊提交:
1、《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2、《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
3、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5、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6、同時申請多專業注冊的,還應當提交注冊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書復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聘用企業將審核后的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區、縣建委。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變更注冊提交:
1、《北京市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3-1)》;
2、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3、建造師變更執業企業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新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原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工作調動證明中應注明申請人是否在原企業擔任項目負責人,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驗收手續或已辦結項目移交手續;
4、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5、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增項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北京市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4-1)》;
2、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3、《二級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取得增項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復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重新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二級注冊建造師重新注冊基本信息》;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與現聘用企業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2、3、4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提交以下材料:
1、《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7-1)》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
3、申請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的,需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
4、申請注冊證書污損更換的,需提交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注銷注冊提交:
1、《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5-1)》一式兩份;
2、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復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即時
(二)區縣建委初審
標準:(1)申請人持有《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申請人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獨立資質的法人單位(該單位工商注冊地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京建科教[2007]1208號)第十一條所列情形。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市建委。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報市建委。
時限: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10個工作日,注冊證書變更、注銷注冊、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5個工作日
(三)市建委復審
標準:符合《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京建科教[2007]1208號)的有關規定。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涉及水利、電力、公路專業的,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專業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復審。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5個工作日,注冊證書變更、注銷注冊、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3個工作日
(四)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4個工作日,注冊證書變更、注銷注冊、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1個工作日
(五)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準予初始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的,將審批結果在北京建設網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人員進行公告后,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有關文書,并在10日內送達申請人。對準予變更注冊的,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有關文書,并在10日內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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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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