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
第一條 為 了 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工作, 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工作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成績復核工作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成績復核僅限于復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數的錯登、錯加等, 原則上不再重新評閱答卷。 復核結果只 向 考生提供所復核科目的 客觀題成績、 主觀題成績和總成績。 復核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考生不得再次申請復核。
第五條 考生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后第 5 個工作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 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系統, 提出成績復核申請。
第六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在考生成績復核申請結束之日起 40 個工作日 內進行成績復核,并公布成績復核結果。 考生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查詢系統查詢成績復核結果。
第七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施行。 2012 年 8 月 28 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 財考〔 2012〕 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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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