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1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計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計劃的編制與執行,保證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審計業務,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為完成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審計工作或者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預期要完成的審計任務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項目審計方案是對實施具體審計項目所需要的審計內容、審計程序、人員分工、審計時間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年度編制下年度審計計劃,并報經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項目實施前編制項目審計方案,并報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活動。在審計計劃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計劃進行調整。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年度審計計劃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九條 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應當結合內部審計中長期規劃,在對組織風險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具體審計項目及時間安排。
第十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年度審計工作目標;
(二)具體審計項目及實施時間;
(三)各審計項目需要的審計資源;
(四)后續審計安排。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前,應當重點調查了解下列情況,以評價具體審計項目的風險:
(一)組織的戰略目標、年度目標及業務活動重點;
(二)對相關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水平;
(四)相關業務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具體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程度及時間要求,合理安排審計資源。
第四章 項目審計方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編制項目審計方案:
(一)業務活動概況;
(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的設計及運行情況;
(三)財務、會計資料;
(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
(五)上次審計結論、建議及后續審計情況;
(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
(七)其他與項目審計方案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項目的名稱;
(二)審計目標和范圍;
(三)審計內容和重點;
(四)審計程序和方法;
(五)審計組成員的組成及分工;
(六)審計起止日期;
(七)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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