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土地估價師專業實踐與專業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估協發〔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規定,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起草了《土地估價師專業實踐與專業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經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第四屆第十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土地估價師專業實踐與專業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附件
土地估價師專業實踐與專業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及《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土地估價師專業實踐及專業考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 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踐考核總體組織工作,包括專業實踐監管、專業考核申請的受理、資格初審、考核工作總體安排、考核結果公示公告、考核申訴受理、相關資格認定和過程監管等。
第四條 省級行業協會負責所在考核點專業實踐監管及專業考核的具體實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請、現場組織等。
第五條 專業實踐與專業考核通過“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操作。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號為對實踐考核管理的唯一依據。
第二章 專業實踐
第六條 專業實踐基本流程如下:
(一)登錄“系統”,完善個人信息;
(二)確定實踐單位和指導教師;
(三)確定實踐方案;
(四)參與專業活動并完成相關任務;
(五)完成實踐總結;
(六)結束專業實踐。
第七條 專業實踐須登錄“系統”進行,實踐時間以指導教師和實踐單位在“系統”確認后開始計算。
第八條 專業實踐活動的內容應與土地估價專業相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土地估價;
(二)土地市場調查研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
(四)土地估價科研課題;
(五)土地估價信息收集整理;
(六)土地價格管理等。
第九條 實踐人員除參與一定數量專業活動外,還應完成以下相關任務:
(一)客觀填寫實踐日志、實踐記錄等;
(二)撰寫至少一篇案例分析報告;
(三)適時與指導教師交流;
(四)參加繼續教育活動;
(五)撰寫實踐總結。
第十條 實踐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業實踐活動的名稱及內容;
(二)專業實踐活動中擔任的角色;
(三)專業實踐活動中承擔的具體任務;
(四)其它需填寫的內容。
第十一條 案例分析報告在實踐期完成并征詢指導教師意見,應以實踐人員參與的估價項目為案例,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情況簡介;
(二)項目涉及的技術路線與方法描述;
(三)技術特點分析;
(四)其他分析內容等。
第十二條 實踐總結應在實踐結束時完成并征詢指導教師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我介紹、實踐單位簡介;
(二)實踐過程,包括實踐經歷的時間、參與的主要工作及承擔的主要任務;
(三)實踐中獲得的體會;
(四)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指導教師須完成以下指導工作:
(一)登錄“系統”確認指導實踐人員;
(二)協助實踐人員編制實踐方案并對其實踐內容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溝通指導;
(三)對實踐人員提交的材料等進行檢查和評閱;
(四)對實踐人員提出的疑難問題進行解答;
(五)客觀撰寫鑒定意見并接受查詢;
(六)按照要求將有關材料填報到“系統”中。
第十四條 實踐單位須完成以下工作:
(一)登錄“系統”確認接收實踐人員;
(二)協助實踐人員編制實踐方案并適時調整;
(三)為實踐人員提供實踐項目(工作)并明確具體任務;
(四)對實踐人員的實踐過程進行監督;
(五)客觀撰寫實踐鑒定意見并接受查詢;
(六)按照要求將有關材料填報到“系統”中。
第十五條 實踐人員應保持實踐工作穩定。如變更指導教師或實踐單位須提出申請,且由原指導教師或實踐單位提出階段性實踐鑒定意見。
第十六條 實踐人員在實踐期內可自行暫停專業實踐,單次暫停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暫停時間不計入實踐時間。暫停及恢復實踐須于“系統”中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實踐人員可于“系統”中自行申請放棄專業實踐,放棄后原實踐時間作廢,如再次進行專業實踐需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實踐人員未達到實踐要求、未通過實踐考核,需延長實踐期,延長期至少為一個季度。自愿延長實踐期的,自行決定具體延長時間。
第三章 專業考核
第十九條 專業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實踐內容及過程;
(二)專業技術水平及獨立估價作業能力;
(三)行業規范知識和執業道德水平等。
第二十條 專業考核采用實時申報、分批考核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
(一)申請專業考核;
(二)考核資格初審;
(三)面談考評;
(四)考核結果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業考核通過“系統”進行申請,需提交專業考核申請材料和選擇考核點等。
專業考核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暨推薦表、實踐總結、案例分析報告等,均通過“系統”填報。其中申請暨推薦表須提交電子掃描件。
一般情況下,考核點按照就近原則選擇,且資格初審通過后不得變更考核點。
第二十二條 推薦人及實踐單位須在核實專業實踐情況的基礎上,對實踐人員專業能力進行客觀評價,并撰寫推薦意見。推薦意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實踐人員完成專業實踐;
(二)確認實踐人員實踐時間的有效性;
(三)確認實踐人員實踐內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四)對實踐人員的實踐經歷及水平進行客觀評價。
第二十三條 資格初審由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踐人員如因資料不規范未能通過初審的,完善材料后即可重新申請;如因申請資格不符等問題未能通過初審,須在達標后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面談考評由各考核點分次組織,組織程序為:
(一)受理實踐人員的專業考核申請;
(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向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組織面談考評,包括聘請考官、組織初評及現場面談考評;
(四)匯總所在考核點的考評結果,并報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各考核點組織面談考評前須編制考核工作方案,報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內容包括面談考評人數、報名截止時間、面談考評時間、面談考評地點及考官名單等。面談考評次數應根據專業考核申請情況做適當安排。
第二十六條 各考核點建立面談考官庫,每次面談從中選取。考官庫名單須經實踐考核委員會審查,如需變更應提交書面申請至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面談考官主要職責如下:
(一)了解實踐人員情況并進行初評;
(二)進行面談考評,填寫考評意見及建議;
(三)遵守保密協議,考評結果公布前不得向外透露面談考官身份及考評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面談考評的基本規則如下:
(一)面談考評以小組方式進行,每組由3名面談考官組成,其中1人主持;
(二)小組內各面談考官獨立投票,采用多數表決制。
(三)證實有抄襲、作假、替考等違規現象時,一票否決即為專業考核不通過。
第二十九條 面談考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回避:
(一)考評對象的指導教師、推薦人或來自同一實踐單位;
(二)考評對象的直系或旁系親屬、同學、同事、老師等;
(三)存在利害關系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考核點在面試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考評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考評結果由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個月,公示無異議視為通過專業考核。
第三十二條 未通過專業考核的人員,須根據專業考核意見延長實踐后再申請專業考核,并在原報名的考核點申請考核。
第三十三條 對專業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訴按季度匯總后,由實踐考核委員會組織專家審議,做出最終裁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中估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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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