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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15/11/16 13:40: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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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轄區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為二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

各盟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盟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五條 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二級建造師注冊網址http://219.142.101.96/sheng/login/meng.aspx,下載文檔進行填報,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工資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料附件組成。(三)、(四)部分合訂后的材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報盟市建設主管部門。

盟市建設主管部門將《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自治區建設廳。材料報送按《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要求辦理。

第八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工資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九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新聘用企業出具的工資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工作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原件和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注冊

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工資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所在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更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第十六條 盟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建法[2004]111號)和規定,進行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注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范。

盟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注銷注冊有關規定,對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注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 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盟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要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聘用合同、申請人所在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工資關系證明、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在復印件每頁加蓋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并將原件退還申報企業保管至公示以后。審核一致后,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盟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自治區建設廳收到初審意見后,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

盟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延續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自治區建設廳自收到盟市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原注冊機關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5日內辦理完畢。

自治區建設廳將審核結果匯總后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審批日期方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條 注冊證書

注冊證書采用墨綠紙制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重24mm,寬87 mm,由自治區建設廳統一印制。

(一)注冊證書采用兩種編號體系。注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重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國注冊證書印制流水號;

(二)注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字的含義為:

1、編號首位漢字表示現注冊省份簡稱,內蒙古自治.區為“蒙”

2、第2位表示注冊建造師級別,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冊時受聘企業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內蒙古自治區為“15”;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冊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冊的,表示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冊時,申請人在注冊申請地省級注冊流水號,如第1個表示為“00001”。

(三)注冊編號首位漢字代表當期注冊地,其它數字編號一經注冊不得改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重新注冊的,編號首位漢字隨注冊省份改變而改變,數字編號仍沿用初始注冊時編號。

(四)注冊證書的注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注冊編號相同。

第二十一條 執業印章

(一)執業印章式樣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分別為:外圓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圓長軸36mm、短軸22mm,印模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標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隸書、字高4mm;

(3)注冊編號與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注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體、宇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3、“蒙215050700001(02)”中,“蒙215050700001”為注冊編號,02為印章校驗碼。

4、樣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后補辦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注冊時校驗碼為00,第1次補辦為01,最多次數為99.

(三)注冊專業簡稱

建筑工程專業簡稱“建筑”,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注冊專業,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注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注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五)注冊多個專業,由于專業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導致專業之間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注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申請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交回原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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