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7]722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及人員:
為進一步加強造價工程師注冊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關于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及延續注冊工作的通知》(建辦標函〔2008〕134號)、《關于造價工程師注冊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建標造函〔2016〕8號)及《關于做好取消甲級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和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初審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1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造價工程師注冊實施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申請人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材料,除注冊申請表外,不再提供書面材料。網上上傳的相關材料要確保完整齊全,清晰可辨。
二、網上上傳相關材料應按照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材料清單進行上傳,材料中不再提供人事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注冊單位與申請人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要求完善相關勞動手續。
三、造價工程師申請跨省或跨部門變更注冊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直接到新聘用單位所屬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即可,也不再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同一企業內造價工程師跨地區變更注冊,不受一年注冊變更期限的限制。
四、取得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1年以后辦理初始注冊,或注冊證書失效申請重新注冊的人員,應出具近一年的繼續教育證明。注冊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繼續教育形式、標準和要求的各類學習證明予以認可。
五、審批后的執業人員應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的統一要求和規定樣式自行選擇具有刻章資質的公司刻制執業印章。
六、繼續清理造價工程師的違規“掛證”現象,對造價工程師在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注冊單位與實際受聘單位不一致以及重復注冊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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