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6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其審計質量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和執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制定并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與程序負主要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標:
(一)保證內部審計活動遵循內部審計準則和本組織內部審 計工作手冊的要求;
(二)保證內部審計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達到既定要求;
(三)保證內部審計活動能夠增加組織的價值,促進組織實 現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分為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和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通過督導、分級復核、質量評估等方式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控制。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內部審計機構質量負責。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形式及授權狀況;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與專業結構;
(三)內部審計業務的范圍與特點;
(四)成本效益原則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確保內部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二)保持并不斷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依據內部審計準則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手冊;
(四)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及項目審計方案;
(五)合理配置內部審計資源;
(六)建立審計項目督導和復核機制;
(七)開展審計質量評估;
(八)評估審計報告的使用效果;
(九)對審計質量進行考核與評價。
第四章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審計項目的性質及復雜程度;
(二)參與項目審計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導內部審計人員執行項目審計方案;
(二)監督審計實施過程;
(三)檢查已實施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在指導內部審計人員開展項目審計時,應當告知項目組成員下列事項:
(一)項目組成員各自的責任;
(二)被審計項目或者業務的性質;
(三)與風險相關的事項;
(四)可能出現的問題;
(五)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監督內部審計實施過程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追蹤業務的過程;
(二)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根據需要修改原項目審計方案;
(三)識別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
(四)其他。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在檢查已實施的審計工作時,應當關注下列內容:
(一)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規定 執行;
(二)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可靠和充分;
(三)審計工作是否實現了審計目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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