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實施細則確定,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次性獎勵1500元,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次性獎勵3000元,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次性獎勵5000元,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寧波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人才工作相關部署,大力培養我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規范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操作,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獎勵對象為在寧波從事社會工作,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評審)首次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或高級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除外):
(一)在寧波市報考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即報考時選擇的核查地點為寧波大市范圍);其中,要求參加考后資格審查的,須經寧波市、縣級民政部門審查通過。
(二)完成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且登記地為寧波(即審核機構為寧波市、縣級民政部門)。
每年發放對象為上一年度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取得證書且符合條件的人員。首次發放對象為通過2021年度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取得證書且符合條件的人員。
在寧波從事社會工作的認定條件為,每年獎勵發放通知印發之日前在寧波從事過社會工作。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的認定條件為,申領獎勵時是在職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標準為:
(一)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次性獎勵1500元;
(二)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次性獎勵3000元;
(三)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四條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工作按個人申請、民政部門審核、名單公示、審定發放等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所在單位已出具意見的《寧波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申請表》及符合條件的身份證明、社保證明、銀行卡、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等材料至報考核查地(點)民政部門。
申請人報考時核查地(點)選擇“市直”的,提交至寧波市民政局。申請人報考時核查地(點)選擇“某區(縣、市)”的,提交至相應的區(縣、市)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三)名單公示。民政部門對擬發放獎勵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獎勵資格。
(四)審定發放。民政部門審定發放獎勵。
第五條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集中發放一次,具體時間每年另行通知。逾期視作放棄,不再補發獎勵。
第六條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發放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申請人報考時核查地(點)選擇“市直”的,由寧波市民政局審核、公示后直接負責發放。申請人報考時核查地(點)選擇“某區(縣、市)”的,由相應的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公示后負責發放。特殊情況下由寧波市民政局統籌安排。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報考時核查地(點)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資料。申請人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得為本單位不符合條件或非本單位人員出具審核意見。
第九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不按照實施細則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經費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原文:
http://nbmz.ningbo.gov.cn/art/2022/10/25/art_1229084743_1757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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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