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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半年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和中級
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須知
一、考試時間
(一)初級資格考試時間
10月26日
9:00-11:00 《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銀行業專業實務》風險管理科目
13:00-15: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銀行業專業實務》公司信貸科目
16:00-18:00《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
10月27日
9:00-11:00 《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
《銀行業專業實務》銀行管理科目
13:00-15: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16:00-18:00《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貸款科目
(二)中級資格考試時間
10月26日
9:00-11:00 《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
13:00-15:00《銀行業專業實務》銀行管理科目
16:00-18:00《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貸款科目
10月27日
9:00-11:00《銀行業專業實務》風險管理科目13:00-15:00《銀行業專業實務》公司信貸科目
16:00-18: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應試人員具體考試場次及考點請于10月21日9:00起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并自行打印準考證。
二、答卷方式
閉卷,計算機考試,考試限時120分鐘。
三、試題類型
初級考試試題全部為客觀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三種題型。
中級考試試題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填空題四種題型。
四、考場紀律
(一)考試開始前45分鐘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規定考場,逐一進行現場拍照(現場拍攝的照片將與報名期間上傳的照片進行比對,若經核查非本人,將無法入場考試)。應試人員入座后輸入準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考試指令發出后,應試人員方能開始答卷。
(二)應試人員拍照完畢進入考場后,如需離開考場必須攜帶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再次進場時需向監考老師出示有效證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對后方可入場。
(三)應試人員在入場時除攜帶演算用筆外,須將其他物品放入考場指定位置。嚴禁將其他物品帶至座位(如:手機、包、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電子工具、計算器等),如確因手機無處存放,則必須關機交由考場工作人員統一管理。
(四)考試開始20分鐘后,應試人員停止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應試人員方可交卷離開考場。應試人員提交試卷后立即退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退場后不得再返回考場。
(五)應試人員登錄考試系統后,應仔細核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身份證件號、考試科目及本人照片。在下發的草稿紙上填寫應試人員姓名及準考證號,考試結束后將草稿紙和準考證統一上交。嚴禁將考場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和準考證帶出考場。
(六)應試人員嚴禁在草稿紙、準考證等紙張上抄錄試題,或使用電子設備拍攝試題。
(七)應試人員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八)應試人員不得詢問試題題意,如因系統原因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不得詢問其他應試人員。
(九)考試機出現故障,應試人員需舉手示意,由技術人員進行處理,但不允許監考或技術人員幫助操作考試界面,或對題意做解釋、提示。對故意關機或自行重新啟動計算機的應試人員應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十)應試人員在考試期間如需上廁所,應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在得到監考人員的允許后由工作人員陪同出入考場,再次進入考場時需向監考人員出示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對后方可入場。
(十一)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統提交試卷,并按監考人員要求退場。
(十二)除本場應試人員及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十三)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如存在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據《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五、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如:手機、包、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電子工具、計算器等);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五)故意損壞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的;
(七)將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草稿紙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如手機、電子手表等處于開啟狀態)、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機、計算器等);
(六)抄錄試題和拍攝考試機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事后查實,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違規,按具體規定處理:
(一)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試卷答案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由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一科目如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處理;
(二)經照片比對或他人舉報,查實為替考,按本規定第三條處理;
(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按具體作弊行為處理。
第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并簽字確認。在考試結束后報送考試主管部門。
第八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主辦方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十條 對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人員,考試主辦方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并同步記錄于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誠信管理系統。該系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間的共享服務平臺,向會員單位提供查詢等服務。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試當天建議應試人員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到達考場,考場地址詳見準考證。
(二)應試人員備考期間應當做好自我健康防護,建
議考試期間佩戴口罩。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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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