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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社廳:印發統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3/9/20 18:09:4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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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統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深化職稱改革精神和我省統計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河南省統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豫人職【2018】11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統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9月8日

河南省統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事業和統計服務高質量發展,建設高素質統計人才隊伍,促進統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關于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統計專業人員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中從事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統計專業人員到相應統計崗位。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可以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競爭擇優,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原則。對學術造假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四條 統計專業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正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分別為高級統計師、正高級統計師。高級統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參加統計專業業務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方可取得高級統計師職稱。正高級統計師采取評審的評價方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統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第六條 具備良好的統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維護統計數據真實性,堅決抵制統計數據造假、弄虛作假。

第七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八條 任現職以來(任職年限超過5年的,為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稱職)以上。

第九條 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條 申報高級統計師評審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限內的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者河南省一次性有效的成績證明;

(二)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三)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可依據相應學歷資歷和業績條件,申報高級統計師職稱。

第十一條 申報正高級統計師評審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可依據相應學歷資歷和業績條件,申報正高級統計師職稱。

(三)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統計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可直接申報參加正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審標準:

一、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統掌握統計和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

(二)了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通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各項配套法規,熟悉統計制度、方法。

(三)了解國內外統計專業及相關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四)學術水平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有價值的統計專業學術論文(限前2名)兩篇以上;或在省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統計專業論文3篇以上(限獨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過統計專業著作,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3、主持或參加完成的統計專業研究課題獲省(部)級三等或省轄市(廳)級二等以上成果獎(限前5名)。

4、作為主要參加者,制定的部門或行業綜合性統計制度、撰寫的統計調查分析報告或提出的對策措施和合理化建議,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指導意義或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專業工作經歷(能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長期從事統計制度設計、統計數據的采集、加工整理、統計核算和統計分析研究工作,對其他統計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工作指導。

(二)在大中型企業擔任總統計師,或擔任企業綜合統計部門負責人 3年以上,在統計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

(三)主持過縣以上或省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或大規模統計調查任務。

三、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以上:

(一)工作業績突出,從事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以來,被省轄市以上政府或者省以上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工作者(先進個人)。

(二)組織統計資料編輯工作。組織編輯3本(年)全國、全行業(部門)、省級統計資料,或者4本(年)地市級統計資料,或者5本(年)縣級、企事業單位統計資料。

(三)主持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重要經濟、社會建設相關任務,設計的1項統計調查方案、行業技術標準等被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或者2項被地市級主管部門采納,或者3項被縣級主管部門采納。

(四)具有較強的統計分析和數據詮釋能力,撰寫的統計科研課題、調查分析報告,編輯的統計資料,1次獲得國家級、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項,或者2次獲得國家級、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或者統計調查相關研究成果、政策建議2次被地市級以上領導批示或2次被地市級主管部門采納;或者3次被縣級以上領導批示或3次被縣級主管部門采納,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主持或承擔完成省轄市以上統計機關或省以上統計科研機構下達的統計科研課題或自選課題,在理論或方法上有創新和獨到見解,對統計調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其課題通過省轄市以上統計機關或省以上統計科研機構組織的專家鑒定。

(六)熟練掌握統計方法制度、調查理論和操作技能,具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深入數據挖掘的能力,解決統計業務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改進統計數據生產方式,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經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單位認可。

四、對不符合學歷或資歷要求,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可以破格申報,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三條以上:

(一)省、部級二等以上統計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主要參與省以上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項目決策論證工作,并經省以上統計主管部門認可。

(三)公開出版過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統計專著或譯著(限前 3名);或擔任主編、副主編,公開出版三部以上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統計專業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擔任務不少于3萬字)。

(四)獨立完成并在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不少于 3000字的統計專業學術論文四篇以上。

(五)統計工作成績顯著,受到省(部)級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省直廳局或省轄市級政府表彰二次以上。

第十三條 正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審標準:

申報人員在高級統計師崗位工作以來,在統計業務工作中,應同時應符合下列(一)、(二)、(三)項中的各兩條標準。

(一)專業工作經歷

1.組織開展統計業務工作。主持或者作為主要參與者設計統計方法制度,或組織統計普查、社會調查或者行業調查等項目;主持或者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地市級以上統計調查方案、行業技術標準編制,并通過省部級以上統計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2.組織承擔統計業務相關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完成統計業務相關理論、技術創新等方面調查研究和課題設計,獨立承擔或者指導完成國家或者省部級下達的統計業務相關研究課題項目;或者主持、參與主持國際國內重大學術會議、較高層次論壇、研討會或者報告會等重大統計學術交流活動。

3.掌握統計專業關鍵技術。熟練掌握統計方法制度、調查理論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聯網及物聯網技術、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以及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提升統計直接調查能力和大數據開發應用能力,促進統計生產方式的變革。

(二)工作業績

1.主持完成統計專業領域重大項目。統計專業工作業績突出,主持或者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社科或者科技優秀成果獎獎勵(或者經認定相當級別的全國性的基金獎);或者獲得國家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項目立項。

2.提供高質量的統計服務。主持或者作為主要參加者撰寫的統計分析、行業分析等研究報告為準確判斷形勢、科學制定政策提供咨詢建議,被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或者獨立解決統計工作重大疑難問題,統計研究成果和應用、政策性意見建議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并經同行專家和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理部門鑒定認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須附具體業績成果說明)

3.人才培養和引領示范作用。作為統計學術帶頭人和專家人才,在統計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三)研究成果

1.學術造詣和科學實踐能力突出。具有系統、扎實的統計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全面掌握統計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者取得其他創造性研究成果,推動了統計專業的發展。(附省級部門成果鑒定)

2.正式出版和發表獨立研究成果2篇以上。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統計或者相關專業的學術專著或者譯著,或者合著統計專業或者相近專業書籍,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等來源期刊(包括擴展版),或者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紙、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統計或者相關專業論文、統計分析報告。

3.主持完成能有效應用的研究成果。其他能體現申報人員主要學術貢獻、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研究成果,包括國際國內(地市級以上)重要學術會議宣讀的交流論文(附材料或相關證書),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作(附批復文件、驗收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正常申報人員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系指取得現職稱以來的情況。

第十五條 本標準中提到的成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成果、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意見和省轄市以上主管部門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書號的著作。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是指具有CN刊號的學術刊物。獲獎成果須同時提交獲獎證書及批文。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有關“從事統計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年度年底;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8年9月發布的《河南省高級統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同時廢止。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來源:

https://hrss.henan.gov.cn/2023/09-20/2819123.html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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