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工作的通知
甘建人〔2022〕185號
各市州住建局、甘肅礦區建設局、蘭州新區城建和交通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人社部發〔2020〕96號)精神,為進一步減少人才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職稱與部分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號),明確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職稱與部分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關系對應表(60項)》中所列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職稱系列(專業)對應層級的職稱。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崗位和相關任職條件進行聘用(任),并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依據。職業資格證書實行一證兩用,無需換發職稱證書。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我廳整理了《住建行業職稱與部分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關系對應表》(詳見附件),建造師、造價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等建設工程專業職業資格可對應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切實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在資質審查、招投標和職稱評審等環節嚴格貫徹落實,融合貫通住建行業用人渠道,暢通各類人才的職業發展通道,降低企業用人成本,增強企業活力,不斷優化住建領域營商環境。
附件:《住建行業職稱與部分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關系對應表》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13日
《住建行業職稱與部分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關系對應表》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11項) |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文件依據 |
|
1 |
注冊建筑師 |
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2 |
監理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3 |
房地產估價師 |
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4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二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5 |
建造師 |
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6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7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8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9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10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1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11項) |
||||
12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3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高級:高級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4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會計師 初級:助理會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15 |
資產評估師 |
注冊資產評估師(2016年及以前取得):經濟師 資產評估師(2016年以后取得):經濟師(聘用時需要滿足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16 |
經濟專業 技術資格 |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人社部規〔2020〕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17 |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經濟師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18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工程師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39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9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20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21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助理工程師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22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統計師 初級:助理統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 |
|
三、其他資格(1項) 注:對于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職稱的依據 |
||||
23 |
物業管理師* |
經濟師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來源:
http://gszcxt.cn/zcxt/indexzsnr/indexMain?id=186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