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更名并延期舉辦2022年7月考試的公告,通知明確“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更名為“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從此,再無“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詳情如下:
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協會舉辦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更名為“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以下簡稱“水平測試”)。考試更名后,具體有哪些變化和影響呢?
一、證券業考試變革進程
2020年3月實行的新《證券法》,將“從業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相應的,中證協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調整為事后登記管理。
7月8日,中證協發布《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將報考人員限定為三類: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個月以上工作經歷;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證券行業機構已開具錄用通知的大學本(專)科應屆畢業生等人員。
二、考試調整為“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有哪些變化?
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起草《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條。重點從測試分類、測試目的、報考條件、成績管理模式、測試紀律等多方面進行細化。
7月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測試細則》旨在規范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工作的組織、實施、命題、成績管理、參與各方責任等。共六章五十五條。
《測試細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變更考試名稱,確定測試分類
將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調整為非準入類的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相應的考試名稱變更為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明確測試分為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兩類。其中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包括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二)明確測試目的
新《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相應的《測試細則》將測試目的調整為以考核從業人員的相關基礎知識為主,轉向綜合考察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是否符合行業和對應崗位要求,規定了測試成績是證明其具備從事相應證券業務的專業能力參考,同時規定了測試科目試卷正確率達到60%以上即為該科目達到基本要求。
(三)調整考試組織模式
近幾年,受新冠疫情等影響,考試組織舉步維艱。疫情常態化下,為保證考試的正常組織實施,方便行業從業人員入職換崗需要,協會在原社會統考的基礎上,針對行業從業人員推出專場測試和更加靈活的預約測試,并規定了測試的組織實施要求。
(四)調整報名條件和成績管理模式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業務(產品)創新豐富,從業人員需要及時了解掌握新規則、新業務、新產品,才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財富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為引導公眾理性“考證”,綜合過往參考人員從業情況和證券行業對人才的實際需求,借鑒其他水平評價類測試,調整了報名條件和成績管理制度,設置成績有效期。同時,為做好新老制度的銜接管理,給與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規定,即原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相關科目考試成績長期有效;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相關科目考試成績有效期為36個月。
(五)細化違規責任,嚴肅測試紀律
根據近年來發現的考試違規情形及新特點,分類細化違規責任,力求處理更加準確、合理。明確測試違規情形從原來的17種增加至20種,并根據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將處理類別調整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類。對特別嚴重的違規情形,給予取消當次全部成績且禁考60個月。
《測試細則》征求意見期間,結合測試實踐,經認真研究,協會采納和部分采納了748份反饋的合理意見,占比為78.24%,涉及細則29條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占細則總條數的52.73%。《測試細則》內容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考試報名條件進一步明確
針對行業和社會人員提出的大學本科和大學專科應屆畢業生能否參加考試,給予明確反饋。協會將《測試細則》第七條,報名條件中明確了大學本(專)科應屆畢業生可以通過已開具錄用通知的行業機構報名參加測試;此外,增加了“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相關內容解釋,以及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條件和證券服務機構高級管理人報考條件。
(二)成績有效期進一步放寬
針對反饋意見比較集中的測試科目成績實效的內容,協會在參考其他行業考試有效期的基礎上,結合證券行業從業的要求和特點,對測試科目有效期進行調整。通過測試的科目有效期從12個月延長為36個月,在此基礎上,對維持成績有效性,進行注銷登記或從證券行業機構離職連續時間從12個月延長為36個月。同時刪除了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項基礎科目達到基本要求的時間為12個月的要求。
(三)進一步明確測試的組織形式和組織責任
根據反饋意見,對測試的組織形式進行分類,包括常規和預約兩種測試形式,明確了兩類測試的具體要求、組織方式、報考人員范圍等;同時根據兩類測試形式的特點,對第四章考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針對性調整。此外,進一步壓實證券行業機構組織測試的相關責任,增加了組織注意事項和出現問題的處理等內容。
(四)銜接適用中測試科目有效期進一步放寬
針對《測試細則(征求意見稿)》中銜接適用條款規定較嚴的反饋,協會對《測試細則》發布前通過相關科目的有效期在征求意見稿60個月的基礎上進行放寬,標準與原制度規定時間要求一致。
歷經30余年發展變遷,我國資本市場發生了顯著變化,證券從業人員準入門檻也在因時而變——沿襲20余年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將調整為非準入型的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協會表示,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實施20余年,為證券行業遴選從業人員把住了“入門關”,約有100余萬人進入證券行業從事證券業務。同時也有大批公眾通過參加考試,學習掌握了證券法律和基礎知識。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為培育資本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新《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行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證券從業人員管理方式已改變,通過考試不再是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必須條件,以資格管理為基礎的考試管理制度已明顯滯后于形勢變化,亟需進行相應調整和完善。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