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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事考試網:202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參考提示

發表時間:2022/5/9 12:01: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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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度監理工程師

注冊建筑師考試參考提示

2022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建筑師考試將于5月14日、15日(一級注冊建筑師5月14日-15日、21日-22日)舉行。為了保障考試安全和廣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應試人員須及時打印準考證,并按照準考證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應試人員打印準考證后,請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并按要求做好考前準備。要認真查看自己參加考試所在考點及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應試人員要按準考證上標明的考場號,準確找到自己的考場和座位,防止進錯考場坐錯座位。

二、本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情況下舉行,請應試人員認真閱讀我院官網4月29日發布的《湖南省2022年度監理工程師和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的具體要求以及所在考區有關規定要求,知悉防疫相關規定,按規定要求在本人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進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考前14天內入湘返湘考生還須提供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提前報備的“入(返)湘報備登記”記錄、本人首場考試開考前3天內的2次核酸檢測陰性報告。根據疫情防控規定,有10種情形中任何之一的考生不允許參加考試。請所有應試人員務必對照查驗自身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核酸檢測報告、旅居史、接觸史及身體健康狀況等疫情信息,不符合參考條件的應試人員不得前往考點參加考試。所有應試人員應自覺遵守考試防疫規定和要求,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防疫管控不能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經申請認定屬實,所交報名費將全部退還。成績有效期超過一年的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相應順延一年。

三、應試人員應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時內的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信息彩色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符合考試要求的核酸檢測報告,確保打印的圖片信息完整、清晰。應試人員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電子身份證、單位社保卡不能作為有效證件參考)。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可提前到戶籍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應試人員進入考點時應有序排隊,主動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和核酸檢測報告配合查驗,接受體溫測量,提交《考生疫情防控承諾書》。

四、同時在兩個周末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考生,在第二周(21日、22日)參加考試前須按照上述要求重新進行核酸檢測,旅居史、接觸史計算時間相應順延,重新提交《考生疫情防控承諾書》。

五、因防疫需求,應試人員車輛不允許進入考點。建議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合理規劃好出行時間和交通路線,考試當天提前1.5小時到達,從提示校門進入考點。開車前往的應試人員,建議另帶一名駕駛員,送達考點后即停即走。

六、根據規定,開考5分鐘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開考兩個小時后可提前交卷。認真閱讀試卷和答題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規定答題。否則后果由本人承擔。

七、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手機等電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至考場座位。考試開始后在考場座位上發現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一律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作違紀處理。嚴禁參與團伙作弊、高科技作弊。

八、考試結束鈴響,應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九、考場內全程視頻監控錄像,監控室全程專人實時監看,考后可全面倒查。

十、考試結束后,將采用技術手段甄別雷同答卷,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包括抄襲的和被抄襲的),并視具體情形按照規定追加相應處理。在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題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襲。

十一、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違紀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監理工程師考試在市州設置考點,根據疫情防控屬地管理原則,所在考區疫情防控部門可能就考試疫情防控做進一步具體規定和要求。考生應持續關注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及所在考區組考部門或屬地疫情防控部門相關公告信息,嚴格執行相關疫情防控要求。

十三、本次考試屬國家規定考試,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涉考犯罪規定。如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敬請廣大應試人員誠信參考,遠離作弊,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

1.《湖南省2022年度監理工程師和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3.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2022年5月6日

附件1

湖南省2022年度監理工程師和一、二級注冊建筑師

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

為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考務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5月14、15日舉行的湖南省2022年度監理工程師考試和5月14、15日及21、22日舉行的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安全進行,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人事考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當前國家和湖南省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要求,根據湖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疫情防控組評估意見,現將此兩項考試考生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公告如下,請所有考生務必充分知曉理解并嚴格執行。

一、考生應于考前14天申領本人湖南居民健康碼(通過微信公眾號“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領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通過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領)。

二、考生近期應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持續關注自己湖南居民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做好備考期間個人日常防護和自主健康監測,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不參加聚集性活動,不到人群密集場所,避免與無關人員接觸,在公共場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全程佩戴口罩,逐日進行體溫測量和健康狀況監測,出現發熱、干咳、咽痛、嗅覺味覺減退、腹瀉等異常癥狀的,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診療和排查,保證參考時身體健康。

三、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規定,所有入(返)湘人員必須提前通過“湖南居民健康卡—入(返)湘報備登記”、目的地報備小程序等程序報備行程,湖南省及各地方疫情防控部門同時對外省市入湘返湘人員疫情防控有系列明確規定。考生從外省市入湘返湘的,應認真查閱湖南省及各地方疫情防控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可通過“湖南疾控”及各地方疫情防控部門微信公眾號、防控部門網站及電話咨詢屬地防疫部門等方式查閱),務必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落實相關健康管理措施。建議考生考前14天在湘且不離湘。

四、所有考生須提供本人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湖南省內有資質的檢測服務機構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考前14天內從外省市入湘返湘的,須提供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提前報備的“入(返)湘報備登記”記錄以及首場考試前3天內2次核酸檢測陰性報告(2次采樣間隔至少24小時,最后一次采樣須在湖南省內有資質的檢測服務機構進行)。建議考生在無禁忌的情況下按“應接盡接”原則,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種。

五、考生須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時內的湖南居民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信息的彩色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考前48小時內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報告紙質版(或3天內2次核酸檢測報告),確保打印的圖片信息完整、清晰。考前14天內入湘返湘考生還須提前打印好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提前報備的“入(返)湘報備登記”記錄。

考生考前須下載打印《湖南省2022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見附件,以下簡稱《考生承諾書》),按要求如實、完整填寫《考生承諾書》相關信息并確認簽字。

六、進入考點時,考生須接受防疫安全核查,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紙質準考證、紙質健康碼、紙質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紙質版、填寫完整并有本人簽名的紙質《考生承諾書》,接受體溫測量。考前14天內入湘返湘考生還須提供打印紙質的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提前報備的“入(返)湘報備登記”記錄。

考試當日,建議考生提前90分鐘到達考點,預留足夠時間配合考點工作人員進行入場核驗。考生進入考點時應有序排隊,保持1米以上間距。因防疫要求,考生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考點,開車前往的考生,建議另帶一名駕駛員,送達考點后即停即走。

七、防疫健康碼為綠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無異常、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現場體溫測量正常(<37.3℃)、無新冠肺炎相關癥狀、按要求提交《考生承諾書》的考生,且無本公告第八條規定的不得參加考試情形的,方可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八、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參加考試:

(1)無準考證、有效參考證件,不能提供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48小時內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填寫完整并有本人簽名的《考生承諾書》的;考前14天內入湘返湘考生不能提供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提前報備的“入(返)湘報備登記”記錄或3天內的2次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

(2)防疫健康碼為紅碼或者黃碼的,或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帶*號或其他顯示異常的;

(3)現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的;有發熱、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覺減退或喪失等可疑癥狀的;

(4)4月16日以后有國外或香港、臺灣地區旅居史的;

(5)4月30日以后有國內高風險區域所在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副省級市則為下轄區縣)旅居史的,或未劃定風險地區但已發生社區傳播所在城市旅居史的;

(6)4月30日以后有國內中風險區域所在縣(市、區)或有本土病例(含無癥狀感染者)報告縣(縣級市、區、自治縣、旗、自治旗等;直轄市、副省級市則為街道、鎮)旅居史的及劃定為封控區、管控區所在區縣旅居史的;

(7)4月16日以后被判定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或與已公布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活動軌跡有交集的;

(8)4月30日以后被判定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的;

(9)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或醫學觀察期內的;

(10) 其他特殊情形人員由專業醫務人員評估判斷是否可參考。

九、考試期間所有考生應注意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用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及考試期間應當全程佩戴口罩。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管理。考試結束后按監考員的指令有序離場,不得擁擠,保持人員間距。

十、考試期間出現發熱(體溫≥37.3℃)、干咳、咽痛、嗅覺味覺減退、腹瀉等異常癥狀的,應立即向監考人員報告,經現場醫務人員研判,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不再追加考試時間。經研判不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到隔離觀察室休息,由駐點醫務人員按規定妥善處置。

十一、考試當天盡可能做到居住地與考點之間“兩點一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加考試時須全程配戴口罩,在外餐飲應選擇衛生條件達標的飯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對面就餐,避免交談。

十二、所有考生應自覺遵守湖南省及屬地考區疫情防控規定,自覺遵守考試防疫規定和要求,如實申報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和旅居史、接觸史,如實提供相關涉疫信息資料,如實填寫《考生承諾書》。

考生凡有虛假或不實承諾、隱瞞病史、隱瞞旅居史和接觸史、自行服藥隱瞞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經發現,一律取消考試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存在不得參加考試情形的考生不得前往考點,否則按違反疫情防控要求處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十三、因防疫管控不能參加考試的考生,經申請認定屬實,所交報名費將全部退還。進入考點時兩次體溫測量不正常的考生,現場簽字確認作為退費依據。

十四、考前考生應密切關注全國疫情情況,確認本人沒有規定的不能參考疫情地區旅居史或接觸史等情形。全國中高風險疫情地區查詢方法:

微信關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查詢;或點擊中國政府網http://bmfw.www.gov.cn/yqfxdjcx/risk.html查詢。

十五、此次考試疫情防控將根據疫情形勢及國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總體部署和要求適時調整。同時,根據疫情防控屬地管理原則,所在考區疫情防控部門可能就考試疫情防控做進一步具體規定和要求。考生應持續關注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及所在考區組考部門或屬地疫情防控部門相關公告信息,嚴格執行相關疫情防控要求。

參加考試的考生,考后14天內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若出現異常情況及第一時間報告所在考區組考單位。

附:

1-1.湖南省2022年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疫情防控承諾書

1-2.各考區聯系電話及公告信息發布網址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附件1 -1

湖南省2022年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

疫情防控承諾書

(考生務必如實準確填報,在進入考點時提交)

本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準考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_)是參加本次考試的考生,我已閱讀并充分了解本次考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和要求,本人認真考慮和核實,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一、本人已充分知曉理解本次考試各項防疫措施和要求。

二、本人考前14天起自主進行了體溫和健康監測,考前48小時內(考前14天內入湘返湘考生考前3天內2次)進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且結果為陰性。

三、本人考前對照國內中高風險地區及已劃定為封控區、管控區等涉疫地區,以及公布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活動軌跡,自覺進行了涉疫旅居史、接觸史等風險排查。

四、本人自覺遵守本次考試防疫措施和要求,考試當天將按要求自行做好防護。

五、本人確認不存在任何按規定不得參加此次考試的情形。本人確認:

1、本人防疫健康碼為綠碼、通信行程卡未帶“*”號且無其他異常。

2、本人考前48小時內(考前14天內入湘返湘考生考前3天內2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為陰性。

3、本人無發熱、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覺減退或喪失等可疑癥狀。

4、本人4月16日以后無國外或香港、臺灣地區旅居史。

5、本人4月30日以后,無國內高風險區域所在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副省級市則為下轄區縣)旅居史,無當地政府劃定為封控區、管控區旅居史,無國內中風險區域所在縣(縣級市、區、自治縣、旗、自治旗等;直轄市、副省級市則為街道、鎮)或有本土病例報告縣(縣級市、區、自治縣、旗、自治旗等;直轄市、副省級市則為街道、鎮)旅居史。

6、本人4月16日以后未被判定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與已公布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活動軌跡沒有交集,不屬于4月30日以后被判定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不屬于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或醫學觀察期內。

7、本人無其他不得參考情形,本人無其它新冠肺炎疫情風險。

以上為本人鄭重承諾。如有虛假或不實承諾、隱瞞病史、隱瞞旅居史和接觸史、自行服藥隱瞞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逃避防疫措施的,本人愿承擔相應后果及法律責任。

考生簽名:____________

承諾日期:2022年5月 日

附件1-2

各考區聯系電話及公告發布網址

長沙

0731-82563172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人事考試版

http://rsj.changsha.gov.cn/rszc/rsrc_131369/gkzk_131379/

株洲

0731-28813393

株洲人事考試網

http://www.zzksw.com.cn/

湘潭

0731-58568994

湘潭人事考試網

http://xtrsks.xtrs.xiangtan.gov.cn

衡陽

0734-2826112

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https://www.hengyang.gov.cn/hysrsj

邵陽

0739-5324935

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https://rsj.shaoyang.gov.cn/syrsj/gwyzlks/rlist.shtml

岳陽

0730-8882303

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http://rsj.yueyang.gov.cn/

常德

0736-7893126

常德市人力資源考試院網站

http://www.cdrsks.cn/

郴州

0735-2871247

郴州人力資源考試網

http://61.187.189.252/

永州

0746-8329607

永州人事考試網

http://www.8329607.com/portal.php

懷化

0745-2390286

懷化人事考試網

https://www.hhrsks.com/

省人事考試院

0731-84688383

0731-85063789

湖南人事考試網

http://www.hunanpea.com/

附件2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附件3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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