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一、二級
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參考提示
2021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將于5月15日-16日舉行,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將于5月15日-16日、22日-23日舉行。為更好地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情況下舉行,請應試人員認真閱讀我院官網發布的《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書》的具體要求,知悉防疫相關規定,按要求做好相應防疫準備,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時內的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
二、領取或打印準考證后,請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考前準備。要認真查看自己參加考試所在考點及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要按準考證上標明的考場號,準確找到自己的考場,防止進錯考場坐錯座位。
三、經統籌考慮考點考場情況,我省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考點設置在長沙市,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點設置在株洲和岳陽兩個地市,具體考試地址以準考證為準。
四、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合理規劃好出行時間和交通路線。因防疫需要,應試人員車輛不允許進入考點。建議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考試當天提前1.5小時到達,從提示校門進入考點。開車前往的應試人員,建議另帶一名駕駛員,送達考點后即停即走。
五、應試人員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電子身份證、單位社保卡不能作為有效證件參考),主動配合查驗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測量體溫正常方可進入考點考場。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可提前到戶籍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六、考前21天內有境外旅居史并按規定完成隔離、考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的考生,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不能提供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不能參加考試。
為方便安排隔離考場,請以上二類應試人員在5月14日12:00前向我院二部主動報告備案(聯系電話:0731-85063789、84688383)。
應試人員在考前及考試期間應按規定主動如實申報自身健康狀況及旅居史、接觸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包括虛假健康碼行程卡)的,將取消考試資格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七、以下人員不允許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1.無準考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與報名時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的;
2.現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
3.考前21天內入境并按規定完成隔離、考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的考生且不能提供考試前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者;
4.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在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碼為紅碼者。
八、根據規定,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手機等電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至考場座位??荚囬_始后在考場座位上發現手機等電子設備一律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作違紀處理。
九、考試結束鈴響,應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十、考試結束后,將采用技術手段甄別雷同答卷,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包括抄襲的和被抄襲的),并視具體情形按照規定追加相應處理。在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題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襲。
十一、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違紀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涉考犯罪規定。如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敬請廣大應試人員誠信參考,遠離作弊,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
1.《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書》
2.《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
3.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書
為保障廣大考生和考務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安全進行。請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請廣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試前14天(考試日)申領本人防疫健康碼(湖南本省的通過微信公眾號“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領健康碼,外省的通過微信小程序“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申領防疫健康信息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通過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領),持續關注自己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并進行每日體溫測量和健康狀況監測。出現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診療和排查,保證參考時身體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不出國(境),盡量不參加聚集性活動,不到人群密集場所。出行時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衛生。
二、考前21天內入境并按規定完成隔離、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健康碼為黃碼的考生應于考試當天入場時提供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三、為保證考生能準時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請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時內的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信息彩色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確保打印的圖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場次考試前,考生應至少提前1.5小時到達考試考點。進入考點時,主動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接受體溫測量,健康碼為綠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為綠色、經現場測量體溫正常(體溫<37.3℃)且無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進場時須有序排隊,合理保持人員間距。
五、以下人員不允許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1.無準考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與報名時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的;
2.現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
3.考前21天內入境并按規定完成隔離、考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的考生且不能提供考試前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者;
4.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在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碼為紅碼者。
六、進入考點時兩次體溫測量不正常的考生,須現場簽字確認,作為不參加考試(成績有效期順延一年)依據。
七、 考前21天內入境并按規定完成隔離、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或健康碼為黃碼的考生且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的考生,將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此類考生應在5月14日11:30前主動向我院報告備案(聯系電話:0731-85063789、84688383)。沒有主動提前報備的,將不允許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八、所有考生應注意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用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從進入考點直至考試結束離開考點(包括在考場就座后考試作答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考生進入考點、考場時不得因為佩戴口罩影響身份識別。
九、考試期間考生出現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應及時報告并自覺服從考試現場工作人員管理。經現場醫務人員會同考點研判認為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不再追加考試時間。經研判不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到隔離觀察室休息,由駐點醫務人員按規定妥善處置。
十、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荚嚱Y束后按監考員的指令有序離場,不得擁擠,合理保持人員間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飲應選擇衛生條件達標的飯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對面就餐,避免交談。餐前餐后必須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試資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三、考生在打印準考證前應認真閱讀考試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簽署《湖南省2021年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承諾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現場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實、有效,積極配合和服從考試防疫相關檢查監測,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如違反相關規定,自愿承擔相關責任、接受相應處理。
考生打印準考證即視同為認同并簽署承諾書。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2021年5月10日
附件2
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
本人已認真閱讀《湖南省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書》,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在此鄭重承諾:本人提交和現場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實、有效,積極配合和服從考試防疫相關檢查監測,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如違反相關規定,自愿承擔相關責任、接受相應處理。
附件3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