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關于繼續做好電子導游證核發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為服從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本著便民利民宗旨,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并結合“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工作要求,原省旅發委于2018年1月15日印發《湖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做好電子導游證核發下放工作的通知》(湘旅發〔2018〕3號)并面向社會公布;下達《行政管理事項授權委托書(電子導游證核發事項)》至省內各市州局(委),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現已到期。經研究,繼續委托下放“導游人員電子導游證核發事項”行政管理權限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我省電子導游證核發工作以委托的形式下放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行使。各市州不得再行委托。
2.委托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旅游法》、《導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的要求,圍繞“責權利一致”原則,依法承擔并履行好監督管理服務責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協商編制、財政等部門,進一步落實人員編制、辦公經費和設備場地等,切實做好導游人員管理和電子導游證核發工作。一經發現并查實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審核管理的,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可終止該委托事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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