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住建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社廳等四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執行。
附件: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及相關規定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與監管,并成立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可組織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等,按照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并結合我省實際編寫考試輔導用書,但不作為考試指定教材。
第四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2.5個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共同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審題工作。其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基礎科目、土木建筑專業和安裝工程專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省水利廳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可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河北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第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點設置在設區市主城區,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置在省會城市主城區。具體考試時間及考點設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中央部屬在冀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基礎科目的應試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十一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閱卷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水利廳分別按照專業分工負責主觀題閱卷工作。
第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分別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四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放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考試合格證明(或電子證書)。證書或專業考試合格證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用印,原則上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五條 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六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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