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
關于印發《湖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31日
湖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試院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省住房城鄉和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照職責組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和審題工作。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對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四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專業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省水利廳負責。
第五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3小時。如采取電子化考試方式(機考),考試時間可適當調整。
第六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符合報考條件并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的,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符合報考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自愿報名參考。考點設在市州政府所在地的高考考點或大中專院校。若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在長沙或分片區設置。
第八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技工院校相關專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分別按相同專業大專、本科學歷人員同等對待。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任一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含水利專業)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第十條??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命審題,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各專業統一考試時間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將實行網上報名系統核驗和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不能通過網上系統核驗、或不適用于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報考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廳局進行人工核驗。
第十三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用印。
第十四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閱卷等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五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或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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