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準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教師〔2013〕9號),結合陜西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或“國考”,下同)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簡稱申請人,下同)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依法依規取得教師資格。
第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暫不受理在陜港、澳、臺籍人員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心健康,符合陜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考試當年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四)原則上應具備以下學歷條件:(1)報考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2015年試點前已進入我省普通中職學校修學學前教育或幼兒教育專業的學生仍可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2)報考中等學校(含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下同)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3)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且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六條 戶籍或人事檔案關系(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繳納保險)在陜西省的申請人,陜西省內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初中起點五年制高職應為四年級及以上)和在讀研究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相應種類的教師資格。
第七條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教育類大學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仍可申請直接認定與所學專業學段相應的教師資格。2015年起入學的師范教育類大學生、全日制教育碩士,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均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并取得合格證明。
第八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考試大綱由教育部統一制定,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筆試不統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網址:www.ntce.cn,下同)下載《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根據考試大綱知識點自行購買書籍復習、備考。
第十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 筆試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幼兒園)和《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小學)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中等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其中《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考試暫主要結合面試進行考查,必要時進行筆試。
中等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中《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的具體科目暫分為思想品德(政治)、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信息技術、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13個學科。
申請中學綜合實踐、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術學科的申請人,其《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考試暫主要結合面試進行考查,必要時進行筆試。
第十三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四條 筆試各科成績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考生,方可參加面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五條 幼兒園面試不分科。小學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學、科學、英語、品德(社會)、美術、音樂、體育、綜合實踐、信息技術共10個學科。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面試科目與筆試的《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相同,申請綜合實踐、心理健康和通用技術學科的申請人參加對應學科面試。國家未統一提供的面試題(包括中小學綜合實踐、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術)、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面試題,根據申報情況,由我省自主命制,納入統一面試。
第十六條 申請人筆試、面試科目均須與申請人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否則不予受理。具體政策解釋由各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自行規定,但須確保本地區政策統一。
第十七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教育廳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八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考試管理中心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時僅查詢登記分數是否準確。
第十九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暫定一年一次,其中筆試在每年11月份舉行,面試在每年5月份舉行。筆試考生應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報名。報名成功后,需攜帶報名公告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并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第二十一條 省、市考試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三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件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少數薄弱學科可適當放寬;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并獲得證書。考慮我省實際情況,2015年前持證上崗的面試考官不低于30%,2016年前達到60%以上,2018年基本達到全科覆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二十六條 實施“國考”后,原陜西省統一組織的教師資格考試(簡稱“省考”)筆試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參加2015年春季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清考,清考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其“省考”筆試成績作廢,再次申請教師資格須參加“國考”筆試和面試。“省考”專業技能考試未通過的考生,各市可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在2015年春、秋兩季組織兩次教師專業技能考試,督促此類人員盡快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若2015年底之前專業技能考試仍有未通過者,“省考”筆試成績作廢,再次申請教師資格須參加“國考”筆試和面試。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 省考試管理中心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八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對有違紀行為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對有作弊行為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且3年內不得再次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條 陜西省教育廳全面負責陜西省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省考試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廳領導下具體負責筆試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我省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我省考務工作;
(三)負責我省自主命題工作;
(四)組織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五)管理、指導、監督我省各考區工作;
(六)負責我省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陜西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協助省考試管理中心做好教師資格考試政策咨詢及考務人員培訓工作。
第三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在各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考區,各考區可按學段分別設立考點,其中筆試(機試)考點根據需要設立,面試考點一般不超過3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的統籌協調工作,做好政策宣傳,考官選派,考場安排,保障教師資格考試安全有序進行。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在省考試管理中心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筆試工作;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省教育廳委托負責做好面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高等學校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傳,并配合做好考點設置、考官選派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和省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2019年8月31日廢止。
(責任編輯: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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