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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考區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提醒

發表時間:2019/11/7 16:07: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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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將于11月9日-10日舉行。其中南陽考區共設6個考點,200個考場。為方便考生應試,明確考試規程,確保考試順利進行,近日南陽人事考試中心特發布了2019年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南陽考區公告,內容如下。

2019年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南陽考區公告

河南省2019年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將于11月9日-10日舉行。南陽考區共設6個考點,200個考場。為方便考生應試,明確考試規程,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順利進行,特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11月09日09:00-11:30消防安全技術實務

14:00-16:30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

11月10日09:00-12:00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二、考點(學校)考場安排

序號

考點名稱

考點地址

考場數

1

南陽市第十一小學

南陽市中州西路217號

25

2

南陽市第二十三小學

南陽市北京路南段716號

30

3

南陽市臥龍實驗學校

南陽市車站路與臥龍路交叉口向南30米

25

4

南陽市第三中學

南陽市建設中路419號

40

5

南陽市第二十三中學

南陽市長江東路,白河街道辦事處對面

40

6

南陽市第十三中學北校區

南陽市兩相西路566號

40

合        計


三、、提醒事項

1、南陽考區咨詢熱線:0377-61691179。

2、考生提前查看考點有關情況,安排好食宿交通事宜。

3、考生憑準考證、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或社保卡、臨時身份證、考點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并注明用途的臨時身份證明)進入考場。

附件:

1、考場規則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摘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4、應試人員身份證使用說明

2019年11月5日

考場規則

一、在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社保卡、臨時身份證、考點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并注明用途的臨時身份證明)進入考場,核對考場號、座位號無誤在座次表上簽字后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桌面右上角,身份證交監考人員統一保管核查。

二、開考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全場封閉,不得提前交卷離開考場。

三、可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擦及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參加考試,嚴禁將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須關閉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的,一律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四、考試開始時,須先在試卷封面或答題卡(紙)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

五、開考鈴響后方可答題。考試規定須在試卷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規定須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的,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規定位置填寫(填涂)的無效。

六、嚴格遵守考場規則,保持考場肅靜,嚴禁吸煙。不得傳遞任何物品,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窺視他人答案和交換試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逗留、喧嘩。

七、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經監考員清點無誤,并在座次表上簽字確認后獲監考員準許方可離開考場。不得抄錄試題或與試題相關的內容。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服從考場監考員管理,接受監考員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監考員。

九、在考試中考生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進行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1號令摘要)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參加考試,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執業藥師、注冊建造師、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1.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6.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組織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試成績的;

(五)其他組織作弊的情形。

三、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認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6.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七、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八、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試人員身份證使用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代身份證使用日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參加河南省各類人事考試的應試人員進入考場時必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原件方能進入考場,兩證不齊全不得入場。

應試人員如二代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出具考點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臨時身份證明、社保卡,其他證件都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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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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