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考生詢問小編教師資格證需不需要進行注冊?怎樣進行教師資格證書注冊?注冊流程是怎樣的?今天小編特地整理了教師資格證書注冊相關資料,趕緊來看看!
教師資格證書注冊官網: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du.cn/portal/home/index)
教師資格證書注冊流程:進入“中國教師資格網”→點擊進入“定期注冊網報”欄目→按照提示填寫相應信息,進行注冊。
點擊下方圖片,進入中小學教師資格證書注冊入口
進行中小學教師資格證書注冊前,一定要仔細閱讀以下事項,以確保教師資格證書注冊工作的順利進行。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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