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遂寧統計師考試報名時間為6月25日-7月20日;現場集中繳費時間為7月24日-7月29日;準考證打印時間10月8日-10月19日;成績查詢時間考試結束兩個月后。
四川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統考辦字〔2019〕1號
為促進統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推動統計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全國統計考辦印發的《關于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現就2019年度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和考試科目
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日期定為10月20日(星期日)。
(一)初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下午14:00—16:30 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
(二)中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下午14:00—16:30 統計工作實務
(三)高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2:00 高級統計實務與案例分析
初級、中級資格考試采取閉卷筆答方式,高級資格考試采取開卷筆答方式。
二、考試大綱
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高級資格考試繼續使用 2018年度的考試大綱。各級別考試大綱已公布在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統計服務”欄目內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欄(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三、考試相關事項及資格審查
2019年度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四川省報名平臺為四川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信息系統(http://jy.sc.stats.cn/school/school),具體操作流程詳見系統首頁提示。報考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主要由各市(州)統計局負責組織實施,包括宣傳動員、報考資格審查以及考試用書征訂(中國統計出版社官方網店:https://dwz.cn/XVGH3yYO)、考試費用收取等具體工作。
(一)報名時間和繳費時間、地點。報名時間為6月25日-7月20日;現場集中繳費時間為7月24日-7月29日;繳費地點為報名市(州)所轄縣(市、區)統計局考試辦。
(二)繳費標準。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統考辦字〔2019〕1號)和四川省發改委、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472號)規定執行。2019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初級資格考試按每人130元標準、中級資格考試按每人126元標準、高級資格考試按每人50元標準。
(三)準考證打印時間及網址。考生準考證由省統計考辦統一制定,考生須在10月8日-10月19日期間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
(四)資格審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取消部分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人社部發〔2019〕20號) 要求,從2019年起,應試人員的“學歷證明”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按照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報考人員報名時須簽訂“考試誠信承諾書”,承諾填報的信息(包括個人聯系方式等)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確認本人符合考試報名條件,并承擔不實承諾的相關責任。各市(州)統計局要認真按照《關于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說明》(附件1)進行資格審查。
四、考試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統計局要根據全省考試工作的統一安排,發揚嚴謹、周密、高效的工作作風,扎實細致地做好各階段的考務工作。省統計考辦將盡可能為各地考務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考試期間要安排值班,值班時間為10月20日8:30至18:00。請各市(州)統計局于10月11日前將值班人員的姓名、職務、手機號碼、值班電話等上報省統計考辦。
(二)考風考紀是考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是保證考試成績真實有效的關鍵。要加大考試工作人員培訓力度,強化考試保密管理,嚴格考試紀律,認真落實考試管理工作責任制,確保考試各個環節工作順利進行。各考點應在入口處等明顯位置標注考區、考場,并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考場規則(附件2)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附件3)。對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五、考試成績查詢及合格標準
考試成績查詢服務將于考試結束兩個月后在網上開通,屆時考生可登陸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查詢考試成績及合格標準。為方便考生查詢,四川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將在準考證須知載明成績查詢網站,并提示考試結束兩個月后可上網查詢。
六、省統計考辦聯系方式
郵政編碼:610041
聯系地址:成都市二環路西一段108號
四川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
聯系人:丁力
聯系電話:028-87042705(含傳真)
郵件地址:452605595@qq.com
附件:1.關于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說明
2.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四川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
2019年6月21日
附件1
關于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說明
根據國家統計局、人事部關于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統字〔1995〕4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0 號)規定,參加統計專業初、中、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報考條件遵照以下執行:
一、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熱愛統計工作,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二、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熱愛統計工作,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除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統計專業初級資格;
(二)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三)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四)獲第二學士學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五)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六)獲博士學位。
三、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熱愛統計業務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統計行業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的考試:
(一)獲得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下同)博士學位后,擔任統計師專業職務滿 2年;
(二)獲得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碩士學位,擔任統計師專業職務后,或者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統計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者經濟師資格(以下簡稱中級資格)后,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3年;
(三)獲得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本科學歷或者學士學位,取得中級資格后,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4年;
(四)獲得非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上述學歷、學位,取得中級資格后,其從事統計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附件2
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64 號),考生在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課桌右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對。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120分鐘內,原則上不得交卷退場。
二、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考生應按照要求在試題卷、答題卡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碼以及所在地區和單位等規定內容。
三、中初級試卷題目均為客觀性試題,考生必須使用 2B 鉛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填涂,注意對準答題號作答。如要修改,先用橡皮擦拭干凈后再重新填涂。答題卡所需要填寫的內容須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高級考試均為主觀性試題,考生必須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題字跡要清楚、工整。各級別考生除按要求填寫規定的內容以外,不得在答題卡上做其它任何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四、中初級考試采取閉卷筆答方式,允許考生攜帶與考試相關的文具用品。高級考試采取開卷筆答方式,允許考生攜帶與考試相關的文具用品和參考書籍、資料。各級別考生嚴禁攜帶手機、智能手表、PAD、便攜式手提電腦、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五、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考試開始后,要獨立答卷,嚴禁交頭接耳、交換試卷、偷看他人試題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資料。要保持考場安靜,禁止在考場內吸煙。
六、考場工作人員要嚴格管理。考生進入考場后,監考人員要認真核對準考證,對已經帶入考場的違禁物品統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對違紀違規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處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遇有試卷分發錯誤,試卷字跡模糊、有褶皺和污點等問題,可以舉手詢問。
八、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需中途暫離考場的,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人員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九、考試結束前30分鐘,監考人員提醒考生時間。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作答,將答題卡和草稿紙反扣在桌面上。嚴禁考生將試題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監考人員要收齊試題卷、答題卡和草稿紙,確認無誤封裝后方可離開考場。
十、除佩帶考區主任、主考、巡視、監考等有關工作標志的人員外,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附件3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八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于違紀違規行為,但按原規定不屬于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作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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