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監理工程師行業發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其中釋放了監理工程師考試報考門檻將提高的信號,專科及以下學歷,不得擔任總監理工程師、項目設計負責人,目前上海已開展試點,本網校特將有關信息進行了整理,供廣大考生參考。
4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同意提高了“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報考門檻。
4月30日,住建部官網復函,同意上海市開展“提高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試點。
除此之外,在今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還下發通知,明確要求自3月1日起:
進一步提升注冊建筑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學歷要求:承接本市社會投資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其擔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除需符合國家注冊建筑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及最低從業年限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同時還提出,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也要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本市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從業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滬建質安〔2018〕213 號)明確規定的最低從業年限和取得市或區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顯而易見,監理工程師報考門檻即將要提高了!但是報名條件到底會怎么提高,現在去猜想還為時過早,需要靜等后續有關部門通知。但從提高報考條件來看,這對有證書的人來說是一個好消息,因為這是一種保護,至少說明不會取消對證書的要求。本網校也將繼續更新有關信息,請各位考生持續關注本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以免錯過最新消息。
目前報考注冊監理工程師,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1998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人辦發〔1997〕105號)要求:
(一)報考全部科目(4科)考試條件(級別為考全科)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報考條件(級別為免2科)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者,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2個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畢業以上學歷。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對于大多數人來講,報考全科需滿足3個硬性條件:
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中級職務(有的地方要求是“職稱”)
任職至少滿3年
附件:
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滬建建管〔2019〕182 號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本市施工許可營商環境,提升企業獲得感,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控制,根據市委、市政府“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的營商環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2019 年上海市優化施工許可營商環境工作總體安排〉的通知》(滬建審改〔2019〕1 號)要求,在工程建設項目地質勘察、質量管控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進一步完善改革舉措、優化辦理流程、減少辦理時間。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社會投資小型項目地質勘察流程
針對風險可控的社會投資小型項目,進一步優化地質勘察服務質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極端惡劣天氣、復雜地質條件等情況外,地質勘察時間應不超過 10 個自然日。
二、進一步提升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
本市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從業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滬建質安〔2018〕213 號)明確規定的最低從業年限和取得市或區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三、進一步提升注冊建筑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學歷要求
承接本市社會投資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其擔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除需符合國家注冊建筑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及最低從業年限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四、進一步細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過程質量監管要求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執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進一步優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滬建建管〔2019〕131 號)基礎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類型, 分類開展施工過程質量監督檢查。
(一)對于總建筑面積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廠房或倉庫、結構高度不超過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場、辦公樓、賓館、酒店、文化、體育、旅游類公建工程,在主體結構封頂后、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實施一次監督檢查。
(二)在總建筑面積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廠房或倉庫、結構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場、辦公樓、賓館、酒店、文化、體育、旅游類公建工程中,對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開挖階段實施第一次監督檢查,在主體結構封頂后、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實施第二次監督檢查;對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體結構封頂后、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實施第一次監督檢查,在裝飾裝修工程大面積隱蔽施工前實施第二次監督檢查。
(三)對住宅工程、教育、醫療類公建工程,或存在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設單位自己持有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實施不少于兩次監督檢查,檢查節點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2019月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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