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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嚴重將暫停投標!吊銷建造師等證書!4月10日起執行!
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仍然高發,3月1日,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正式頒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對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要求。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印發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續處置工作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對事故后續將做出嚴肅處罰:
投標資格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事故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按下列規定暫停在本市建筑市場的投標資格: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投標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投標三個月至六個月;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停投標六個月至一年。
執業資格處罰
事故工地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下列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一年至二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文件原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續處置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規劃建設國土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國土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安監站、市質監站,在蓉各建設、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后續處置工作,現將《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續處置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續處置工作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后續處理,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續處置工作的通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二、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 施工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調查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七條 市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分析報告并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分析報告將作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一步行政措施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 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收集事故調查報告和政府批復文件并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處理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約談。施工企業整改后報請工程所屬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經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從事故發生之日或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先根據事故等級對企業臨時扣減定額分數,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再根據責任劃分情況實施最終信用扣分。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10日內復核該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復核發現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落實同級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復意見,按照職責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認定后,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等級、事故責任劃分、事故信息上報及事故調查處理配合情況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事故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按下列規定暫停在本市建筑市場的投標資格: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投標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投標三個月至六個月;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停投標六個月至一年。
第十五條 事故工地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下列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一年至二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執業資格暫停期間,其所屬的施工(監理)企業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并完善變更手續。
五、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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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