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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財政局: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通知

發表時間:2018/12/26 18:09: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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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13〕3號)、《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蘇職稱〔2017〕10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2018年4月18日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會計專業高端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全省會計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省范圍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

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名稱分別為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 品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或不得申報:

(一)近3年來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近3年來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不得申報。

(四)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申報。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與資歷

持有有效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考試合格成績單,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且累計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20年)以上,且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目前在與會計及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的人員,具備統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等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第七條 破格

符合規定學歷(或學位),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不足(不足年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財會工作業績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有關財務、會計等科研成果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頒獎機構文件為準)。

(二)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或在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期間,所主持的會計機構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集體稱號。

(三)在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以上職務滿2年。

第八條 專業能力與工作業績

熟悉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系統掌握財會理論和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處理財會業務,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財會信息,進行管理與分析,保證財務管理與會計工作目標的實現;能夠獨立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并在參與制訂縣(區)級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會規章制度中,發揮重要作用,所提建議被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以上財政部門采納認可。

(二)主持、指導縣(區)級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的財會管理工作,取得先進管理經驗,被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

(三)參與本單位、本系統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改革并發揮積極作用,提出的書面財會管理建議獲得認可,實施后取得明顯效果;設計的內部控制、風險控制、信息管理等行之有效。

(四)參加縣(區)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參與大中型企業上市、投融資、改制、重組、清算等方案擬定,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會計中介機構中擔任過大中型企業審計、資產評估項目負責人。為兩個行業以上的大中型企業提供審計服務;或接受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參與專項審計或檢查,其工作獲得認可。

第九條 專業理論水平

熟悉財會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能結合本職工作,撰寫或翻譯并公開發表財會專業著作和論文、譯作等。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編或參編財會專業著作或譯作1部(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5萬字以上)以上。

(二)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每篇2000字以上)以上。

(三)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獨立撰寫發表財會專業論文1篇(3000字以上),和1份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專業相關的專題方案、財務案例或分析報告(2000字以上)以上。

(四)對長期在縣(區)級以下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其崗位實踐性強、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在論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2份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專業相關的專題方案、財務案例、分析報告等(每份1500字以上)。

第四章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與任職資歷

申報人員須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會計及相關專業畢業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其它專業畢業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二)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擔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財務、會計類研究項目獲得省政府或國家部委以上評比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獲得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主要完成人。

2.被財政部聘為全國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及內部控制等標準體系建設咨詢委員會咨詢專家,并參與已發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3.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獲得財政部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專業經歷和工作業績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期間,有指導本專業高層次人員工作的經歷,有較強的組織指導專業工作的能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組織、指導省級部門或系統、市開展會計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在全國或全省獲得推廣的、有系統理論支持的實踐創新;或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

(二)主持企業上市、改制重組、資本運作、投融資決策等,取得顯著成績;或主持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績效報告,得到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在市或省級系統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三)主持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議,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效果。

(四)在市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中擔負經濟論證、財務管理、財務監督檢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得到市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五)在組織、領導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業務活動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在注冊會計師審計領域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負責上市公司、大型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遵循執業準則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專項審計檢查,承辦多項重特大審計、咨詢項目,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獲得市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六)在財務、會計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得到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水平

精通會計專業理論,掌握會計專業國內外發展最新動態。對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系統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會計及相關專業工作中重要或關鍵的問題。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會計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2部,其中至少l部為本人獨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4篇(每篇3000字以上,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發表的論文與本專業工作具有高度相關性和一定的創新性。

(三)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的:

1.在全國性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獨立撰寫發表的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2.主持省部級立項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個以上,并經財政部或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3.主持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立項的2個以上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擔任課題組負責人或課題組排名前3位并執筆撰寫主要內容者,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4.主持所在企業的上市、投融資、改制、重組、清算等方案擬訂和重要調研,實施后取得顯著效果的專題方案、分析報告等2篇(每篇3000字以上)。

5.獨著或合著公開出版的會計及相關專著、譯著,其中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第十三條 任職單位規模

申報人員任職單位的規模和會計工作規范性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申報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

(二)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為全日制高職以上院校、三甲醫院及其它相當規模的事業單位。

(三)會計師事務所申報人員,申報前一年度任職單位應列入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AAAA級以上名單》。

其他類似機構的申報人員,其任職單位規模和會計工作規范性條件比照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全國或省級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且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以上的人員,可直接考核認定正高級會計師,具體程序和辦法按省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報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對照本條件,按規定程序,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1張。

(二)評審當年有效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考試合格成績單。

(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事業單位申報正高級會計師人員的高級會計師聘任文件。

(四)反映工作業績與成果的證明材料;主要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需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五)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譯作、方案、報告等。

(六)近3年的年度考核結果,需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七)經單位公示的申報人員基本情況表及已公示的單位證明。

(八)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繼續教育完成情況證明,或持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以上材料復印件須經單位逐份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日期)。

第十六條 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取得本專業學歷(或學位)的相關專業:指統計、審計、經濟等專業。

(二)與會計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指財務、投資、審計、評估等。崗位以用人協議、聘用合同、任職文件等為準。

(三)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是對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本人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崗位名稱、崗位職責與分工等)、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本部門人員職稱構成、單位組織架構、資產規模、職工人數、收支情況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成效應量化)、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應有單位蓋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認可。

(四)著作:指取得 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會專業學術專著或譯作,著作應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

(五)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的財會專業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應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期刊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不包括電子刊物、手冊、報紙、論文集、增刊、專刊、專輯、匯編等所載文章。申報人員須自行確定已公開發表的1篇獨著為代表論文(著作),由評審委員會統一委托進行論文(著作)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六)研究成果獎:指主要完成人在課題研究、方案起草、報告撰寫等工作中排名前3位者,排序以立項機構的文件為準。

(七)財務審計報告:指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關于被審計單位會計的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等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其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項的報告,是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全面審查后作出的客觀評價。基本內容包括資產、負債、投資者權益、費用成本、收入成果、審計結論等。

(八)案例、報告:指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專業相關的專題方案、財務案例、分析報告等(成效業績應量化數據)。

(九)主要完成人:指在整個課題研究、方案起草、報告撰寫等工作中排名前3位者。排序以立項機構的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

(二)“市”、“市級”均指設區市。

(三)規定的論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有效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指評審當年證書在有效期內。

(五)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后參加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計算,應扣除因工作調整等不在會計及相關崗位的時間)。對于后續學歷獲得者,若為全脫產學習的,工作年限應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扣除。

(六)任職資歷年限:從現專業技術資格取得之日起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計算,不含不在會計及相關崗位的時間)。

(七)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八)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八條 正高級會計師實行材料評審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面試成績作為評委會評審依據之一。高級會計師評審可要求面試。

第十九條 本條件由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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