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山東省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經濟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選拔和培養更多高素質經濟專業人才,根據《經濟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4號)和國家、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在我省從事經濟管理類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實行測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測試合格并評審通過方可取得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二)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以來,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取得繼續教育學分。
第五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
第六條 學術水平
(一)精通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有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及較強的綜合分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 本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以上(獨著)。
3. 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水平的經濟管理類教材2部以上。
4. 作為主要完成人起草編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級地方標準2項以上并已頒布執行。
第七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
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經濟領域的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國家三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因工作業績顯著,獲省(部)級以上表彰。
(三)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重點課題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省(部)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結題,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省內領先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技術改造、成果轉化項目,重點工程項目,并通過驗收或結項,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作為高級管理人員,所在企業開發、生產的產品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或獲得2個以上省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
(六)作為高級管理人員,所在企業首次入圍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企業500強或服務業企業500強榜單,或連續3年排名提升。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八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滿三年,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務資格,除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著作2部以上(獨著)。
(二)經濟領域的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國家二等獎或省(部)級一等獎(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因工作業績顯著,獲國家級表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資歷年限計算截止到參評當年12月31日。
第十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所評選出的期刊,“CSSCI來源期刊”指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發布的《CSSCI來源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不含增刊、專刊、電子期刊。
(三)出版書籍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四)“主持”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一般為項目或課題的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應排前三位。
(五)“高級管理人員”指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制定企業的總目標、總戰略并組織實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重大影響的人員。如董事長、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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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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