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
(審人發[2003]4號 2003年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和中級(審計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聘任。
第四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無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從事審計、財經工作。
第五條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學歷。
第六條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七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共同負責。
審計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培訓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審計署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審計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八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審計署聯合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審計專業中級資格的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第九條 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審計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的繼續教育。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3年內不得再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涂改學歷、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六條所稱的從事審計、財經工作年限,其截止時間為考試年度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審計、財經工作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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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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