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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潭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發表時間:2016/5/3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湘潭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20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藝術類招生、貧困地區定向計劃招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職高對口招生。

  第三條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咨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zhaosh.xtu.edu.cn/,電子郵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學校座落在毛澤東同志的故鄉、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與教育部、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首期入選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以“三個有助于”為指導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于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助于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并培養其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湘潭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條件、學科特點、專業內涵、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組織對部分類別考生的考核和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上線生源多、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選拔能模范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招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泄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參加文化課單獨考試的高水平運動員由學校組織考核選拔,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余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對河北、湖北、河南、山東、廣東藝術類考生的專業考試,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湖南、北京、上海藝術類考生執行考生所在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為準。

  第七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內調閱考生檔案,具體調檔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據高考成績、考生志愿、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對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設置學校志愿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按照分數優先、兼顧綜合素質的原則對進檔考生安排錄取專業。同等條件下,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對于享受生源地優惠政策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的考生投檔到學校,按其高考實際分數和專業志愿安排專業,有優惠分者在高考文化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外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或對應專業語種,其他專業原則上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條我校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省份,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在滿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必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考試合格證,且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藝術類專業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我校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校考成績×0.6×3.75+文化成績×0.4)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我校投放了藝術類招生計劃但未組織校考的省份,藝術類專業考生的錄取辦法執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關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無明確規定,我校按省級統考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省級統考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九條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體育專項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條保送生、貧困地區定向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生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錄取。

  第三十一條我校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我校發放由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具印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則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并予以畢業注冊。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學費標準及幫困措施

  第三十三條學校按湘發改價費〔2015〕655號文件實行學分制收費,按學年預收學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三十四條學校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系,不讓任何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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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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