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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事考試:2016年電氣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通知

發表時間:2016/6/22 16:08:5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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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西藏考區報名通知

報 考 須 知

歡迎您報考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前請認真閱讀以下須知:

A、報考人員須認同并嚴格遵守本網站報名協議

1.確保報名信息完整、準確,如發現虛假信息,將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將收回證書。

2.報名照片須為證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文件大于30K。

3.報名時須使用18位第二代身份證號。

4.報名信息確認前應認真核查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姓名、報考級別和報考專業等信息是否正確,報名信息一經確認,將無法 進行修改。

5.為保證您報名順暢,建議使用IE7及以上瀏覽器。

6.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7.報名操作方面的問題請撥打技術支持電話:0891-6845920

B、報名流程

為保證您報名順利,請您按以下流程進行操作:

1.首次報考人員需先注冊,上傳注冊照片(需通過照片審核工具審核)

2.進入報名系統,錄入、檢查并保存報名信息

3.報考人員確認報名信息

4.報考人員打印報名表

5.根據以下考務通知進行資格審查、繳費工作

關于做好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西藏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根據住建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關于做好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16】7號)的精神,為做好我區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和科目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包括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動力)、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各專業分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考試于9月3日、4日舉行,其中基礎考試為3日,專業考試為3日、4日。有關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情況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中的考試介紹)查詢。

本次考試考區統一設在拉薩市。

二、報名條件

2016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可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官網(www.pqrc.org.cn中的考試動態)查詢,相關土建類專業評估信息可登錄高校土建類專業評估信息系統(edu.mohurd.gov.cn)查詢。

考生可根據專業、學歷、職業年限及報考條件選擇考試科目報考,請考生誠信報考。

三、取得證書的條件

2016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為一年一周期的非滾動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并在考后通過資格復核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證書》。

四、報名流程及時間安排

(一)報名時間

2016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初審及網上繳費相結合的辦法。

網上報名時間:2016年6月21日至7月10日

網上報名地址: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

(二)報名程序

1.考生報名照片預處理

“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實行注冊和報名照片資源共享,考試機構不再對照片進行審核。考生注冊之前,請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軟件,自行進行照片審核處理,只有通過審核處理后新生成的報名照片才能被網上報名服務平臺識別,照片上傳成功后系統會自動審核通過。

曾在2015年度之前(包含2015年度)參加過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考生為“老考生”,“老考生”不再進行現場資格初審。其他參加考試的考生為 “新考生”或“異地考生”,須進行現場資格初審。

2.考生網上注冊

考生登錄http://www.c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網上報名服務平臺),點擊“注冊”按鈕,按照提示認真填寫個人注冊信息并上傳已處理好的照片,確保個人信息真實、完整、準確。請考生牢記注冊用戶名和密碼,用于以后報考其他考試使用。

3.考生網上報名

注冊成功后,考生登錄服務平臺,點擊左側“進入網上報名”欄目,選擇需要報考的考試類別,下一步報考省份選擇“西藏”,進入報考信息填寫頁面,請考生按照要求進行填寫。

成功填寫報考信息后,請再次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點擊“報名信息確認”(報名信息確認后,考生將無法修改報名信息),用A4紙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一份,并經本單位蓋章,用于現場資格初審時使用。

(三)現場資格初審及繳費時間

根據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資格考試報名初審考后復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號)文件精神,本次考試我區實行報名初審考后復核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核,請考生誠信報考。

現場資格初審時“新考生”須提交《資格考試報名表》(需本單位審核蓋章)、從事勘察設計行業工作經歷證明、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報考專業考試的考生需提供基礎考試成績合格通知書;老考生只需攜帶《資格考試報名表》(需本單位審核蓋章)。

現場資格初審時間:2016年6月22日至7月11日正常工作日進行。

現場資格初審地址:西藏自治區住建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辦事大廳4號窗口,0891-6831320。

通過住建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現場資格初審后,請攜帶蓋有西藏自治區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區人社廳大樓5樓516房間)進行網上資格審核。否則,將無法進行下一步網上繳費工作。

通過網上資格審核后,考生請及時登陸報名網站完成網上繳費工作。

網上繳費時間:2016年6月22日至7月12日(支付方式為:支付寶)。

需要開具西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的考生,請于2016年8月29日-9月6日到西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區人社廳大樓5樓516房間)開具收據,逾期不予開具。

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資格初審、網上繳費的考生,視為放棄本項考試。

(四)打印準考證時間

2016年8月29日至9月2日,通過資格初審并已交費的考生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準考證。

(五)成績公布及合格證書辦理

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將在中國人事考試網“成績查詢”欄統一公布, 具體公布時間請關注西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新浪官方微博通知;成績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請全部科目成績都合格的考生,按照我中心官方微博關于考后資格復審通知要求,攜帶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我中心進行考后資格復審,凡未按規定要求和時限提交復核材料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逾期和資格復核未通過的人員不予核發證書。

五、注意事項

(一)各專業的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禁止考生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與考試有關的規范、手冊等各種資料。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并嚴格按照試卷封面的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進行作答。

(二)各專業的專業考試主要推薦規范、標準、規程目錄可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官網(www.pqrc.org.cn中的考試動態)查詢(考試部分內容公開)。

(三)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為杜絕考場抄襲等作弊行為,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答案等進行比對分析監測,無論抄襲、被抄襲或試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考試中要認真檢查填涂信息,保護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題卡,防止被他人抄襲,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參考意識。

C、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D、特別提醒

(一)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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