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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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生活飲用水衛生
(一)飲用水概念: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衛生監督管理有關
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2.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機有機合成管材、防護涂料、水處理劑其他材料和化學物質
(二)衛生管理
1.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病原微生物
(2) 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3) 生活飲用水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 生活飲用水的器官性狀良好
(5) 生活飲用水經消毒處理
(6) 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集中式供水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含量符合飲用水常規指標要求
(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可按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水質致病及限值。
(8) 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適當放寬
(9) 飲用水中含有規定所列指標時,參考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評價。
2. 飲用水供水單位管理
(1) 衛生許可:集中式供水取得先機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城市自來水和自建設施隊伍供水還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衛生許可證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2) 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審查:項目復核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由建設、衛生主管部門參與。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需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 建立飲用水管理規章制度
(4)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每年一次健康體檢。未經培訓
(5)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設置水源保護區,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設施。
(6) 飲用水報告:被污染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衛生、建筑部門報告。
(三)衛生監督
1.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監測;供水單位范圍在本區域,該區域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超出本區域,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供水所在地負責。
2.飲用水污染事故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二次供水單位停止
3.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停止供水。
十三 公共產生衛生
(一)公共場所的概念:
1.公共場所的范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適用于下述場所: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等;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舞廳、音樂廳;體育場、游泳館、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書店;候診室、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
2.應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項目: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二)衛生許可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80%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申請單位,在法定期限內發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許可證每2年復核一次。公共場所歇業,注銷許可證
2.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許可:選址、設計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建設項目竣工,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合格申請衛生許可證。
(三) 衛生管理
1.主管部門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門或兼職人員,對衛生狀況經常檢查;經營單位負責經營場所的公共衛生,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2.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須持“衛生健康證“。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館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1次體檢。其他場所直接服務人員2年1次健康體檢。
3.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治愈前不得直接為顧客服務。
(四)衛生監督:衛生監督機構職責
1.對公共場所衛生監測和技術指導
2.及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3.新建、改擴建場所的衛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
4.對違反條例的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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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