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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強化講義第一章(1)

發表時間:2012/2/16 8:52:1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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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一、法、法律和經濟法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①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不是隨心所欲、憑空產生的,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②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③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國家意志性: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解釋】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強制性: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導性: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

(4)普遍適用性(規范性):法是明確而普通適用的規范,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二)法的形式(法的淵源)

歷年真題回顧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在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憲法

B.民族自治地方條例

C.國際條約

D.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答案]A

【例題2·單選題】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級,下列各項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的是( )。

A.憲法

B.同級政府規章

C.法律

D.行政法規

[答案]B

[解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例題3·單選題】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頒布,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會關系的是( )。

A.憲法

B.法律

C.行政法規

D.行政規章

[答案]B

[解析](1)選項A: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2)選項C: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為實施憲法和法律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3)選項D: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1.主要形式

2.其他形式:自治法規(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特別行政區的法和國際條約。

3.特殊問題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②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只是一種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分類

(四)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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