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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日常復習(4)

發表時間:2013/11/7 9:08:0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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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 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考點精選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業銀行是以金融資產和負債為經營對象,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的信用中介機構。

(一)商業銀行的概念

《商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庇纱丝梢?,我國商業銀行是依法成立,經營貨幣金融業務,以營利為目的金融企業法人。

1.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2.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3.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商業銀行具有信用中介職能、支付中介職能、信用創造職能和金融服務職能。

(二)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

(三)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

(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①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③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⑥其他審慎性條件。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①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②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③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2.商業銀行的變更

(1)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①變更名稱;②變更注冊資本;③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調整業務范圍;⑤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⑥修改章程;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2)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3.商業銀行的接管

(1)接管的條件與法律后果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2)接管的實施與終止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終止的情形: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商業銀行的終止

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法人資格的喪失,也即從法律上消滅了其獨立的人格。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相關考點】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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