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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票據一般規定

發表時間:2012/7/10 9:11: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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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票據的一般規定,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種類——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熟悉)

1.基本當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本票與支票不存在承兌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轉讓權利方)。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接受權利方)。

【提示】當背書連續發生時,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就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3.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即票據權利完全證券化。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請求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是物品。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4.票據功能

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例外: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1)以欺詐、偷盜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四、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五、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條件: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范圍:包括己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性質: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2.公示催告——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由此可見,掛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經程序。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發布的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六、票據權利時效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七、票據責任——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2.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2012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解析五

2012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解析四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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