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必經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此處的規定不含規章)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置)。
解釋:稅務的技術性爭議,適用復議前置。常見的稅務爭議為主體、數額、方式等爭議,不包括處罰、強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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