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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二章1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種類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資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
解釋:新的公司法在立法時尊重股東的意愿,強調公司的自治,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章程把公司改變成一個以人合為主兼具資合色彩的公司。
2、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機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例題1】下列關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中,正確的有( )。
A.分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B.分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D.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
答案:CD
解析: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因此選項A、B是錯誤的。
【例題2】分公司可以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重點)
(一)對外投資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賦予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
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目前是指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例題】公司對外投資,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答案】√
(二)對外擔保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20%的股權,如果乙公司準備為甲公司提供擔保,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時,甲公司應當回避,沒有表決權。
【例題1】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關于擔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公司經理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B、公司董事長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C、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D、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答案: D
解析:《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即,只有股東會有權決定是否可以由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會、經理沒有這項職權。本題正確答案是D。
【例題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答案】X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甲公司出資20萬元、乙公司出資10萬元共同設立丙有限責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經營過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東地位通過公司決議讓丙公司以高于市場同等水平的價格從丁公司進貨,致使丙公司產品因成本過高而嚴重滯銷,造成公司虧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丁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甲公司應當對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甲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甲公司作為丙公司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丙公司造成損失,其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答案C是正確的。
(四)關聯交易的限制(重點)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解釋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解釋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解釋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解釋5】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能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 (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 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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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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