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第四節城鎮土地使用稅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納稅人,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以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二)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收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征收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管轄的行政村。
公園、名勝古跡內索道公司所經營用地,按規定繳納。
二、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二)稅率:定額稅率。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三、稅收減免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款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份起,免稅5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稅界限和減免稅政策。
(二)特殊規定
1、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按章征稅;納稅單位和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納稅單位按比例征稅。
2、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的經濟適用房用地外,應按規定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征稅。
4、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
5、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納稅。
②納稅人購置存量房地產,自房產證簽發次月起納稅。
③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納稅。
④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⑤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納稅。
⑥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納稅。
(二)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如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應分別向不同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市,其納稅地點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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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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