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精選講義衍生工具籌資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衍生工具籌資
衍生工具籌資主要包括兼具股權與債務特性的混合融資和其他衍生工具融資。我國上市公司目前最常見的主要有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
一、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按照轉股權是否與可轉換債券分離,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可轉換債券,其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持有者直接按照債券面額和約定的轉股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一類是可分離就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這類債券在發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認股權證和公司債券的組合,又被稱為“可分離的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發行上市后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各自獨立流通、交易。認股權證的持有者認購股票時,需要按照認購價(行權價)出資購買股票。
(一)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性質
1. 證券期權性。可轉換債券給予了債券持有者未來的選擇權,在事先約定的期限內,投資者可以選擇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也可以放棄轉換權利,持有至債券到期還本付息。由于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具有在未來按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因此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
2. 資本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在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在債券的轉換期間中,持有人沒有將其轉換為股票,發行企業到期必須無條件地支付本金和利息。轉換成股票后,債券持有人成為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資本雙重性的轉換,取決于投資者是否行權。
3. 贖回與回售。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會有贖回條款,發債公司在可轉換債券轉換前,可以按一定條件贖回債券。通常,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樣,可轉換債券一般也會有回售條款,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回賣給發行公司。
(二)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是指構成可轉換債券基本特征的必要因素,它們代表了可轉換債券與一般債券的區別。
1. 標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轉換期權的標的物,就是可轉換成的公司股票。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不過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如該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 票面利率
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一個設計合理的可轉換債券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是以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
3. 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內據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即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價格。如每股30元,即是指可轉換債券到期時,將債券金額按每股30元轉換為相應股數的股票。由于可轉換債券在未來可以行權轉換成股票,在債券發售時,所確定的轉換價格一般比發售日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比例,如高出10%~30%。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發行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4. 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是指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在債券面值和轉換價格確定的前提下,轉換比率為債券面值與轉換價格之
5. 轉換期
轉換期指的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轉換期間的設定通常有四種情形: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發行日至到期前;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發行后某日至到期前。至于選擇哪種,要看公司的資本使用狀況、項目情況、投資者要求等。由于轉換價格高于公司發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
6. 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指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贖回條款通常包括: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等。
發債公司在贖回債券之前,要向債券持有人發出贖回通知,要求他們在將債券轉股與賣回給發債公司之間作出選擇。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大多會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可見,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
7. 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指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回售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與贖回一樣,回售條款也有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收條件等規定。
8.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是指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權本金的規定。可轉換債券發行之后,其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巨大波動。如果股價長期表現不佳,又未設計回售條款,投資者就不會轉股。公司可設置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公司破產的悲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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