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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專題講義5

發表時間:2011/11/1 12:57:3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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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相 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的概念(了解)

(一)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征收的一種稅。

(二)印花稅的特點

納稅人自行完稅。所謂納稅人自行完稅,是指納稅人在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

發生納稅義務的同時,先根據憑證所載計稅金額和應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其應納稅額,再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并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最后由納稅人按規定對已粘貼的印花稅票自行注銷或者劃消。

二、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

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2、印花稅的應稅合同必須是依法這訂立的。非法合同不征印花稅。

3、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

4、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的個人,其使用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判斷)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即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選擇)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下采取正列舉形式,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具體征稅分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哥出版社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所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

(3)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其中: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而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

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書據、動產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于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于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經營活動的賬冊。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于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方法。

(1)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

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其他生產經營用賬冊。

(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問題:

1、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帳等,簿貼印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債券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是政府授予單位、個人某種法定權利和準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的統稱。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除了稅法列舉的以上五大類應稅經濟憑證之外,在確定經濟憑證的征免范圍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①由于目前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不夠統一,因此,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于條例中列舉征稅范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征稅。

②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③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如果用“盈余公積”轉增“股本”要補貼印花。

(二)印花稅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中形式。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使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使用稅率為1‰,此稅率系后增補稅率,《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未列此檔稅率。

2.定額稅率

為了簡化征管手續,便于操作,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征稅范圍掌握:

1、財產租賃合同;

2、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3、借款合同。

四、印花稅稅收減免

掌握: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稅。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對企業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帳等,不貼印花;

6.企業兼并并入資金免稅。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受單位是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7.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免稅。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8、委托代理合同免稅。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來源:中大網校-五、印花稅納稅義務是按金、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和繳納方法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

(二)納稅地點

(三)納稅期限

(四)繳納方法(掌握)

根據稅額大小,應稅項目納稅次數多少以及稅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稅分別采用自行貼花、匯貼匯繳和委托代征三種繳納方法。

自行貼花。即實行“三自”納稅,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向當地納稅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印花足并自行注銷。

匯貼匯繳。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委托代征。為加強征收管理,簡化手續,印花稅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實行源泉控管。對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發放、鑒證、公證或仲裁的應稅憑證,稅務部門可以委托這些部門代征印花稅,發給代征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概念(了解)

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場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進口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

三、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選擇)

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僅涉及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2、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二是液體鹽(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

四、資源稅的稅目和稅額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判斷)

五、資源稅的課稅數量(單選計算題)

(一)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特殊規定

1.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綜合回收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數量

原煤課稅數量=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綜合回收率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計算題

六、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數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七、資源稅稅收減免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選擇)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煤層氣是指貯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八、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掌握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單選性計算題)

(二)資源稅納稅地點(了解)

(三)資源稅納稅期限(了解)

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稅的概念(了解)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了解)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三、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重點掌握)

(一)條件:

1.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國有;

2.產權是否變更;

3.是否有經濟利益的流入。

(二)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多選)

1. 房地產的出租

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房產贈與,贈與者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征;繼承,被繼承人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征;公益性捐贈,不征。

2.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交換

企業之間互換房產,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部分房產轉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判斷)

5.合作建房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6.房地產的抵押

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待抵押期滿后,視該房地產是否轉移占有而確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應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7. 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的代建行為

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四、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一)應稅收入(了解)

(二)扣除項目

首先判斷納稅人:

1、房地產開發企業,五項費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四項費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3、從事舊房交易的納稅人,三項費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評估價格;

(3)相關稅費。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一下兩方面的內容:(多選)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地價款的確定有三種方式:如果是以協議、招標、拍賣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價款為納稅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如果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價款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如果是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和稅金。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辦理有關手續,必須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

2.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重點掌握)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并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應分別以下兩種扣除:

(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 1、2項規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下同)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2)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 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項目金額中利息支出的計算問題作了兩點專門規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二是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外商投資房產地產開發企業因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在計算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時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定,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可單獨扣除。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次優惠只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納稅人不適用。

6.舊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額

(1)按評估價格扣除(單選)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7.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了解)

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收入的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來源:考試

五、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土地增值稅稅率

我國土地增值稅稅率設計的基本原則是:增值額大的多征,增值額小的少征,無增值額的不征。按照這個原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步驟:

1.確定收入額

2.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3.確定土地增值額

4.確定適用稅率

5.計算應納稅額

六、土地增值稅稅收減免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納稅清算、納稅地點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清算

1.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2.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④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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