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考點精選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內容導航】:
1.合伙人入伙
2.當然退伙的情形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2009年、2010年、2011年考試分別出現過單選題目。
【高頻考點】: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一規定包括四層含義:一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獲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如果合伙協議對新合伙人入伙約定了相應的條件,則必須按照約定執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作相應變更,訂立入伙協議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四是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一般來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關于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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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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