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
(四)掌握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五)掌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額的轉讓
(六)掌握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投資與合作條件、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七)掌握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八)熟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十)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合營(合作、經營)期限、解散(終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二)廣義的和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
2.工商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財產清償順序。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清算期問,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
5.注銷登記。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一)個人獨資企業及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一)合伙企業及其分類
(二)廣義和狹義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二、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在特殊情況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二)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①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②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①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②合伙人的元限連帶清償責任。③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五)入伙與退伙
1.入伙
入伙是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責任承擔。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①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②無
限連帶責任。
(2)責任追償。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執業風險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法律適用
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特殊規定。
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規定。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3.有限合伙企業協議
4.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6.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
(三)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四)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六)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入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
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
(3)有限合伙人繼承人的權利。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七)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1.確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職責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財產清償順序
5.注銷登記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五、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合伙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合伙企業清算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其他有關規定
1.違反合伙企業法的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的承擔順序
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6.反壟斷審查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1.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2.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
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是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商務部負責審批的合營企業外,其他合營企業的設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報商務部備案。
3.沒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1.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條件
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程序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營企業的期限
2.合營企業的解散
3.合營企業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1.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2.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2)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1.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約定采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2.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1)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
(2)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四、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2.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1.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1)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經營方式自行設置。
(四)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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