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
(1)服務期的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注意】①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
②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
③培訓費用的數額比較大;
④服務期的年限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⑤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②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解除勞動合同后的違約金問題
①服務期滿,勞動合同期亦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違約金。
②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則需支付違約金。
③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若“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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