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提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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