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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專題講義六

發表時間:2012/2/28 9:11: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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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專題六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提示:例外情況: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1.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2.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開始計算。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帶薪年休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二)關于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提示:(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l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最低工資制度

(1)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四、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重點掌握)

(1)關于試用期限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二)服務期

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提示: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五、醫療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六、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違約金則是約定的,而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示: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9種)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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