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熟悉)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14、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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