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項稅轉出―涉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企業(yè)購進的貨物發(fā)生非常損失;購進貨物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原因,其購進時發(fā)生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入有關科目。如購進的貨物在沒有經過任何加工的情況下,對內改變用途的行為,如企業(yè)下屬醫(yī)務室等福利部門領用原材料等。
屬于轉作待處理財產損失的進項稅額,應與遭受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成本一并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詳見教材89頁例2-35、36
購進貨物改變用途
借: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詳見教材90頁例2-37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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